440.致尼·彼·哥尔布诺夫 1921年10月3日  

440.致尼·彼·哥尔布诺夫 1921年10月3日  

  致尼·彼·哥尔布诺夫 1921年10月3日  
  
  哥尔布诺夫同志:  
  
  请您告诉拉德琴柯同志,我很担心这件事办得不对,我怎么能签署技术结论呢?应当送往各主管部门征求同意并催促小人民委员会或劳动国防委员会通过。我可尽力帮助催促。[350]  
  
  列宁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235页

  【注释】

  [350]1921年9月29日,泥炭水力开采管理局局务会议作出决定,把泥炭水力开采管理局对履带式吊车的订货期限从1922年3月1日延至5月1日。伊·伊·拉德琴柯请求列宁在局务会议记录上签字。  
  
  在列宁交办事项登记簿(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方面)上,10月3日记有一条:“查明:(1)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在法律上是否有权不通过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而由个人签署;(2)弗拉基米尔·伊里奇是否应根据伊·伊·拉德琴柯的请求批准泥炭水力开采管理局局务会议9月29日会议记录。10月3日已办。”(1961年《历史文献》杂志第5期第43页)——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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