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10月31日以前)
[5] 18.把个人劳动投入闲置的(没有任何人利用、没有预先规定给任何人,由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以便为农业生产的需要长期使用土地,这是开垦荒地。但在安排垦荒工作时,必须事先获得地方土地机构的允许……
[9] 42.只有在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庄肯定保留自己的劳动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农庄庄员在自己的农庄中和雇佣工人平等地劳动的情况下,才能容许雇佣劳动……
[13] 70.自由选择使用土地方法的权利也扩大到在农民份地和赎买地上、以及在原属地主所有但根据土地机构或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分配给居民耕种的土地上成立的农业集体。
{协作社
}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40卷
第482页
注释:
[231]《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典》草案经农业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农业人民委员部送给了列宁。列宁的批注就写在草案上。
《法典》于1922年10月30日在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常会上被批准。法典中列宁加上着重标记的那句话改写为:“安排垦荒工作的办法和允许进行垦荒的地区,由农业人良委员部特别指示规定之。”
列宁在10月3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中谈到土地法典的意义时强调指出:“土地问题,即如何安排绝大多数居民——农民的生活问题,是我们的根本问题。”(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第245页)——472。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