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积聚社会集体智慧 保证百姓安居乐业

《物权法》:积聚社会集体智慧 保证百姓安居乐业

编者按 2007年4月9日14:3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二处处长陈佳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一处处长杜涛做客强国论坛,与网友共同解读《物权法》。

嘉宾简介

杨明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法学硕士。1986年至今在民法室工作,负责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陈佳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二处处长。法学硕士。参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杜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一处处长。法学硕士。参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访谈全文

《物权法》是积聚了全社会集体智慧的一部法律

【杨明仑】: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聊天。

【杜涛】: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

[游客]:物权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热烈的讨论?

【杨明仑】:《物权法》涉及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大家都非常关心,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次《物权法》起草是大家参与度最高的一次。

【陈佳林】: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有这样机会跟大家《物权法》有关情况。

[网友]:驳《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在政府而非人大》

【陈佳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对国家重要的问题做出决策,而具体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而不是人大。因此国家所有权行使应当由国务院来行使,《物权法》用立法的形式授予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这也是我们现行许多法律的规定。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物权法》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对经历了这么多次修改你们的感受是什么?

【杨明仑】:《物权法》酝酿、起草始于1993年,制订过程有13年,经过常委会七次审议,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这次立法的过程体现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物权法》曾经数次发全国,征求意见。其中一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让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家都提了非常好的意见,对于制订完善《物权法》,非常有必要。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物权法》与老百姓的关系有多密切?

【杨明仑】:《物权法》与老百姓密切相关,因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个人都有财产,都受这个法的调整。

[mztyhao]:物权法到底有何意义?为何这么多人关心?

【杨明仑】:《物权法》意义重大,制订《物权法》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其次是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再次是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权的需要。同时也是在2010年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物权法》不仅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老百姓对这个法非常关心。

[一个人发神经]:请问物权法为何讨论了这么长时间才定下 大家的分歧在哪里?

【陈佳林】:《物权法》讨论期间,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许多人都提出许多的意见,比如说,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要不要给予平等的保护;车库、车位是规业主所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建设用地期限届满后,是自动续期还是要申请续期;总之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的问题都有所涉及,这也是《物权法》起草地13年的原因所在,《物权法》在广泛的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许多老百姓的意见,特别是在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意见后,收到了许多群众的来信,《物权法》很多的条文都是在此基础上修改成的,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积聚了全社会集体智慧的一部法律。

《物权法》保护房屋物权、明确权利义务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你们对重庆钉子户的问题是如何看的?如果《物权法》在其时已经实施了,结果又会怎么样?

【杜涛】:钉子户这个事件涉及到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问题,《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还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征收补偿的内容作了规定,重庆钉子户的事件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领域公共利益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很难在物权法中作出统一的界定,因此物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物权法有关征收、补偿等问题的规定对于下一步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加完善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将发挥重大的意义。

【陈佳林】:《物权法》是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对城市的老百姓来说,《物权法》首先涉及到有: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说大家在买了房子之后,在小区有什么权利,《物权法》对小区中的车库、车位、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归属都做出规定,同时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使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小区的和谐。《物权法》也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规定,许多老百姓买了房之后很关心70年后要不要申请续期,续期后要不要再给国家交付使用金,《物权法》从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这样就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对农民来说,《物权法》也是跟他们利益息息相关的。首先,《物权法》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就保证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能得到物权的保护,防止有一些村干部在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侵害农民的利益,也保障了承包地被征收以后农民能得到应有的补偿。特别是《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使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另外,《物权法》还对相邻关系、共有、私人合法财产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物权法》大量条款涉及房屋物权,那么对于广大业主来说他们可以依据该法行使哪些权利?

【陈佳林】:《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一章,专门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主要是有这几个部分: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此外业主对共有部分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小区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原则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规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共房都属于业主所有。建设规划区内的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和附赠方式来明确其归属,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小区内的事情,比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选举业务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之,《物权法》为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的法律的依据,《物权法》出台以后,能使促进小区的和谐建设,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余青山2]:嘉宾您好,请问,<物权法>是否保护没有产权证的物权?谢谢.

【杜涛】: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物权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至于你提到没有产权证的物权这个可能是产权证丢失了,也可能是登记机构当初就没有颁发产权证,但只要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中有记载,就可以根据这个记载来确定该物权的归属和内容,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晴朝]:请问嘉宾:如何根据<物权法>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的拆迁和保护村民居住权的问题?

【陈佳林】:《物权法》对征收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的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这一规定,已经发展了现行法律的规定,特别体现在明确规定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些就保障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另外对农民的宅基地,还是应当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转让和抵押,因为,宅基地目前还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宜放开。

[寂寞嫦娥舒广袖]:嘉宾好,能否谈一下下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特征!

【杨明仑】:改革开放之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为适应经济发展,我国先后公布了《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物权的共性问题和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规范,建立完善的物权制度,1993年开始酝酿、起草《物权法》,经过两次常委会七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我国的《物权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物权法》,《物权法》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立法目的,并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力作为基本原则。《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

[千重山]:陈佳林 :对于没有获得物权或者很少获得物权的部分人,他们将靠什么谋生?

【陈佳林】:《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给予平等地保护,《物权法》是一个与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因此每个人都有,只是物有多有少的问题,而不会是的有何无的问题,每个人只要有了物,对他的合法权益《物权法》都会给予平等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对其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合法的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物权法》为私人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鼓励大家积累财富、创造财富。

[研究思考]:请问嘉宾,被没收的大地主的土地在物权法出台以后能不能要求归还?

【陈佳林】:《物权法》今年的10月1号正式实施,《物权法》不溯及既往,对《物权法》通过之前的问题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天地五色石]:请问嘉宾,农村的宅基地和城镇商品房的土地权利,是否享有同等“物权”?如果不同,法律的平等保护从何谈起?

【杜涛】:物权法第三编也就是用益物权编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你提到的城镇商品房的土地权利就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同属于用益物权,没有高低之分,同样受法律保护。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有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余青山2]:请问嘉宾,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私房是否受<物权法>保护?谢谢.

【陈佳林】:宅基地的取得、行使、转让适用国家有关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目前国务院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虽然现在一些城里人在农村买了房子,但这种行为是违反现行规定的做法,城里人在宅基地上购买的房屋,一方面取得不了房屋使用权证书,同时,在征收时,依照现行的规定国家也不给予补偿。

[一个人发神经]:请问嘉宾 按照物权法城管没收小贩卖的东西是否违法?

[杨明伦]:这属于行政管理,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范的内容。《物权法》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白沙]:请问嘉宾:"《物权法》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那政府与个人是这种关系吗?政府有权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置吗?

  [杨明伦]:征收是行政关系,不是民事关系。《物权法》为什么还要规定征收呢?主要是因为征收是权利人财产所有权丧失的方式,同时是国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与物权有关。通常《民法》都要从这一民事角度作出规定。因为不是民事关系,《民法》对此的规定都非常原则,通常只是作出衔接性规定。征收的问题非常复杂,征收的具体目的和条件、程序,需要专门的行政法、经济法作出规范。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东风万里高楼]:请问嘉宾 物权法与民法典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杨明仑】:《物权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包括总则、债法、亲属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等,其中债法包括合同法和侵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民事法律,在大陆法系,物权是《民法典》中的一编。我们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物权法》,还将制订《侵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最后编纂《民法典》。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比照外国在物权法方面的建设和完善,我国目前处在什么阶段?

【陈佳林】:国外民法典中一般都有物权制度的规定,但是他们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许多国家在民法典通过之后,也通过了许多单行法律以完善他们的物权制度。我们国家的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也需要有一个过程,但是《物权法》的通过,将是我们国家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的物权制度应当是在宪法的统领下,以《物权法》为基础,并通过单行法律,比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共同构架出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

[研究思考]:请问嘉宾:资本主义的物权法与社会主义的物权法有什么区别?

【杜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绝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我国的物权法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是有本质区别,制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和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并将这一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较多条款对国有权作了规定,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重新发挥各自优势,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170]:嘉宾:在物权法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或者转让,好象西方的民法没有规定过“使用权”可以转让吧?能否给这种转让设置限制条件呢?

【陈佳林】: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任何人需要使用土地都需要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来实现。用益物权设定以后,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的。国外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一天一地一广仔]:物权法中应确立物权合同制度

【陈佳林】:您说的物权合同制度指的是什么?

[老鹞子]:嘉宾,《物权法》通过对于构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环境有哪些意义?

[杨明伦]:《物权法》属于民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因此市场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适用《物权法》。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民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物权法》对于规范市场关系,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力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通过确认权力归属的一系列原则,确认物权归属,通过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规定,规范财产利用关系。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看楼下此转帖——

【陈佳林】:您说的这个问题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也有人提出类似的建议,但是由于目前理论方面还欠缺一定的研究,实践中具体的情况怎么样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希望您在这方面也能为今后的立法提出真知灼见。

非法财产不受《物权法》保护

[老鹞子]:嘉宾,在国有、集体资产大流失问题未彻底解决前实施物权法,是否会给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致富的人以法律上的保护伞?

【杨明仑】:目前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的保护有许多规定,现实当中存在的问题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执法的问题。《物权法》对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问题作了规定。《物权法》并不保护非法得来的财产,因此,实施《物权法》不会给“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致富的人以法律上的保护伞”。

[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请问嘉宾:本国的土地是国有的,《物权法》实施后能够保障农民的土地不会被强制征用??

【陈佳林】:《物权法》对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在征收时,要充分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征收农民的承包地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寂寞嫦娥舒广袖]:请问嘉宾:不少人认为,《特权法》对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相关条款显得有些过于简单,请问嘉宾,这样是否会导致“公共利益”被滥用的问题。

【陈佳林】:《物权法》不是《特权法》,《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不同情况下,不同时期,公共利益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因此,《物权法》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这个问题还是由土地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比较合适。

[老鹞子]:请嘉宾给详细解释一下"善意取得"好吗?

[杨明伦]:“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个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买受人不知道无处分权人没有财产处分权。法律保护买受人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有几个条件:一,买受人是善意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没有财产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三,转让的不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策马扬鞭]:嘉宾,物权法如何防止不正当收入合法化?

[杨明伦]:《物权法》并不保护非法财产,而是保护合法财产。《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保护的途径和方法。

【陈佳林】:《物权法》保护的私人财产都是合法的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可以受到的《物权法》的保护,非法的财产不仅不受《物权法》的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光石]:请问嘉宾:“善意取得”是否为“销赃”提供了合法的渠道。

【陈佳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销赃,所以不会为销赃提供合法的途径。

[杨明伦]: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的问题适用《刑法》等刑事法律规范。

[日光石]:买脏后仍可声明“买受人不知道无处分权人没有财产处分权”

[杨明伦]:如果是赃物,买时即使不知道,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不以善小而不为]:嘉宾:强制拆迁是否违反物权法?被拆迁人不原拆迁是否可是停止他们工作?

【陈佳林】: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拆迁之前,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强制拆迁是拆迁程序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强制拆迁的启动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强制拆迁就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当然在采取强制拆迁措施时,应当充分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进可能的使双方的纠纷能得以解决。

[寂寞嫦娥舒广袖]:请问嘉宾:不少人认为,《特权法》对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相关条款显得有些过于简单,请问嘉宾,这样是否会导致“公共利益”被滥用的问题。

  [杨明伦]:公共利益是征收的目的,征收是行政关系,不是民事关系。《物权法》规定征收,主要是从民事的角度做出衔接性规定,因为征收是权力人财产所有权丧失的方式,是国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因此,《民法》通常作出衔接性规定。国外《民法典》通常作出原则性规定。征收的问题非常复杂,征收的具体目的和条件,需要专门的行政法、经济法作出规范。目前,我国也有法律规定了公共利益的问题,比如《测绘法》。

[此页无正文]:请问嘉宾:物权法对国有企业的物质资产的归属,咋样界定??

【杜涛】:物权法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寂寞嫦娥舒广袖]:请问嘉宾:目前我国所出现的各种类型的国有资产流失,是不是物权法的过错。如果不是,物权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陈佳林】:《物权法》的许多规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是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物权法》从几个方面对国有资产的问题做出规定,比如,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对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当然,保护国有资产的问题不是《物权法》一部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其中还涉及到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物权法》应当和这些法律共同承担起保护国有资产的这一宪法所赋予的神圣使命。

[黄晨灏]:尊敬的嘉宾,您们好:请问,”物权法“给我们平民百姓带来了哪一些好处?谢谢。

【杜涛】:物权法与广大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设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物权法中居住权的规定有无必要?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陈佳林】:《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对居住权做出规定,主要是调整通过合同、赠与等方式将自己的住房交给他人使用的权利,不包括基于家庭关系的抚养、赡养的居住问题,也不包括租赁合同的产生的居住问题,在《物权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该权利的适用范围太窄,草案中所规定的问题,可以通过附条件买卖、赠与等途径来解决,因此后来根据大家的意见草案删去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索菲亚大教堂2]:请问嘉宾:全国人民是否拥有对 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物权?呵呵

[杨明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绑架真理]:陈佳林嘉宾,我国农村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

【陈佳林】: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物权法》对这个问题也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相关的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天一地一广仔]:(转)物权法讨论之己见 居住权的规定有无必要?

【杜涛】:物权法草案曾经对居住权作过规定,居住权在物权法中的去留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也包括你提出的这些意见,立法机关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认为居住权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范围较窄,可以不在物权法中专门规定,因此物权法最终删去了居住权一章。

[索菲亚大教堂2]:请问嘉宾:物权和人权有联系吗?呵呵

【陈佳林】:物权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法律,《物权法》通过之后会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提供法律依据,《物权法》可以说是一个保证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法,《物权法》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杨明伦]:物权是财产权,和人的生存权有关。

【陈佳林】:今天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能和各位网友们共同交流对《物权法》的一些理解,《物权法》将在今年的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们立法工作人员,我们是完成了一件工作,但是,我们特别希望这部法律能有更多的老百姓了解它、掌握它,因为只有这样大家才能更好地分享这部法律所赋予给我们的权利。谢谢大家,再见!

[杨明伦]:各位网友,谢谢大家。再见!

【杜涛】: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就物权法进行交流,也很高兴看到大家对物权法有这么大的兴趣。的确,物权法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物权法将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果有机会还希望与大家就物权法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交流,谢谢大家!

《物权法》和其他相应法律一起保护国有资产

本文关键词: 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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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攀校对:马中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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