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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解读《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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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刚刚通过的《物权法》。这是我们国家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所以它也是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大家知道,一般的法律由人大的常委会就可以通过。

《物权法》的起草审议过程

《物权法》制定通过以后,在社会上反响非常大。这个法起草制定的时间比较长,我们从1993年就开始做这个工作了。我跟大家介绍一下我们这个单位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个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好几个业务法室,我是民法室的。有的法律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来直接起草,有的是部门起草,经国务院提交到人大,然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来修改,咱们国家所有全国性的法律都要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到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

国务院没有部门管理国家的基本法律,这些法律都是我们法工委自己直接起草的。《物权法》就是如此,刚才讲到了1993年就开始酝酿搞这个法,但是1993年到1999年,我们民法室的主要力量就投入到了另外一个民事基本法——《合同法》的制定当中。经过好几年的艰难工作,最后在1999年把《合同法》通过了。《合同法》通过之后,我们全部的力量就投入到《物权法》制定当中。《合同法》和《物权法》都是我们民事的基本法。在2002年底的时候,我们有一个思路,就是我们国家的所有的民事基本法,最后统一搞成一部民法典,所以在2002年九届人大的第三十一次常委会,就提交了。《物权法》在那次民法典上,作为第三编,那个时候是《物权法》的第一次审议。第二年2003年就换届了,就是十届人大常委会。那时候我们的工作思路有了变化,我们觉得民法典那么厚,通篇搞好之后,审议太费劲了,所以就决定民法典各编内容就分编制定,分编审议,分编通过。最后全部成熟之后,再统一编串起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所以《物权法》的内容就从民法草案的第三编抽出来了,单独成立了一个《物权法》的草案。回想起那个时候,我们都没有意识到《物权法》的起草审议工作会是那样的艰难。

大家可能都知道,十届人大常委会这几年来,就《物权法》又进行了六次审议,加上前面说的九届的第一次审议,就是七次审议。最后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的人大代表又进行最后一次审议才通过了。也就是说,对一部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了八次,这是没有过的。除了审议的次数多,再一个就是说《物权法》这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投入的精力之大,全世界包括普通的老百姓、民众关注度、参与度之广,社会各个方面利益的博弈是激烈的,这在立法史上都是很罕见的。

《物权法》的作用所在

《物权法》引起了这么广泛的关注,它到底是干什么的?这部民事基本法管什么用的?从部分法律的名称,跟《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太一样,后面这些大家就一听这个法名就大概知道它是干什么的。《物权法》,普通的民众听起来这个名词不是特别熟悉。这部法律管什么用的?它的作用就是新闻报道经常讲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什么意思呢?就是它首先确定这个物的归属。归属明确了,然后再讲这个物如何更好地利用。然后再讲对这个物如何从法律上进行很好的保护。

现在都讲定分止争,不是定纷止争,不是纠纷的“纷”。咱们古代有一个商鞅,商鞅在《商君书》里头,就讲这么一段话。他说“一兔走”,一只兔子在田野里面跑,“百人逐之”,100个人去追它,“非一兔可以分一百也”,不是说这个兔子可以分成100份,“以其名分未定也”,名分未定,“贩兔者于是,虽盗不取”,强盗也不敢在大白天去拿。是为什么呢?“因名分已定也”。这个名分就是我们现在讲物的归属。他讲这段话的时候,是劝当政者,给当政者讲他的一个政治理想。

《物权法》和《合同法》是两部法律,这两个都是民事基本法,《合同法》管这个物交易环节当中的事情,说这个财产要进行交易,动起来了,要通过债的关系来调整。《合同法》主要是管交易的规则,怎么定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怎么履行,违约之后的违约责任,它是讲动态的关系。

《物权法》是讲静态的关系,这个物、这个财产的归属,归谁所有。尤其是我们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国有财产是一个主体的地位,国家对哪些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对哪些财产享有专属的所有权,所有的这些东西要在《物权法》中明确。对公民个人的所有权,它也要给予保护,这些都是法律中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物的归属并不是都那么很清楚的。大家可以想想,有很多的问题,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包括法院在处理起来,都是有很多争论的。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前不久北京一个区法院,判了这么一个案子,非常简单,就是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大家都知道,不动产的登记、房屋的登记,有一个问题就是登记的人是一个人,但他是一个结婚的人,很可能这个东西是共有的财产,但是共有财产在登记的时候往往登夫妻双方一个人的名字。然后男方就背着女方,把这个房子给处分了,给卖了。这种情况社会上经常发生,在处分的时候,我们的管理部门还有一个要求,为防止这种共有财产处分发生纠纷,要求配偶对处分的同意。结果他伪造了一个同意意见,还经过了公证部门的公证。这个时候买方把房子买了,买方完全不知道啊,你看什么手续都有,登记证上登记的是你,又有这份配偶公证书同意,你不能要求他再做什么更深入的调查,他有这些就可以了。他认为可以了,也不知道有什么纠纷。他就把这个房子买了,钱也交了,过户也过了。房屋产权人都过户了,都改成他名字了,什么事情都办完了,最后这个女方知道了,怎么能背着我把房子卖了?起诉到法院了,法院一看案子来了,就审吧。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个不动产房产返还,买受人所受到的损失都由这个卖房子的人——男方来承担、补偿。

这个案子就是这么判的,那这么判对不对?按照我们《物权法》的制度来说,这么判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呢?《物权法》上写得很清楚,有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你必须要保证一个市场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你说这个时候原来的权利人——女方有没有过错?她没有过错,她也是被男方给欺骗了。我们说她也是好的,可是买房人他是不是好人?我们说他也是好的,也是善意的。两个好人发生争夺了,法律保护谁啊?就要有一个说法,不光是市场经济这些国家,国外都有善意取得制,他要保护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买受人。背后的道理是什么?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维护一个安全的市场交易的秩序。否则的话,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就是这么一个道理。

所以说我给大家谈《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也就是说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很多的事情,在讲所有权归属的时候,尤其是我们国家,常年以来,大家知道,民事的立法比较薄弱,是有历史原因的。很多大家都清楚,就不用我讲了。国家是计划经济,财产是公有财产,老百姓的私有财产非常少,物质匮乏,在那个时候搞出完备的民法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私人财富增多了,国家搞市场经济了,这个时候民事立法要健全。我们现在来看,《物权法》刚刚通过,刚才举的这些例子,在生活中早已发生了,而它解决的制度呢?因为这个法到2007年10月1号公布施行,也就是说我们的民事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落后于我们实际生活的需要,所以这方面还要继续加强。无论是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还是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的保护,私人利益的保护,《物权法》作用都是非常大的。

这部法律还有一个特点,它不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担保法》、就解决某一个层次、某一个区的问题。这部法大家看下来,会有一个感觉,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城市,还是农村,还是普通民众,它跟每一个人的关系非常非常大。所以我们这个法,常委会的领导非常重视。吴邦国委员长在2005年就指示这个法草案要全文公布,向全社会公布征求建议。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有10000多个意见,大家都是非常地关注。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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