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智:高水平陷阱?(2)

孔祥智:高水平陷阱?(2)

到了明清时期,经过两千多年演变的小农经济在结构上已经基本呈现稳定状态,其主要特征就是土地加家庭副业。当土地上的产出能够满足家庭成员的需要时,小农经济结构中围绕着土地进行的生产活动的比重就大,否则,土地之外的经营活动就逐步增加。兼业是小农经济为主社会的特殊产物。户均耕地面积越小,对副业收入的依赖程度就越大。到了明清时期,由于人均耕地面积的持续下降,尤其是清中叶的显著下降,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农家经济收入多元化倾向,兼业农户大量存在。据史料记载,明代万历以前二百年间和清初至鸦片战争一百八十年时间里,封建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在这一较长的安定环境中,家庭副业获得了较大发展,如制瓷、铁冶、木材、造纸、丝织、棉纺织、制糖、制茶、榨油、酿酒等行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见岳琛主编:《中国农业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256—257页)。这些行业的最大特点,一是劳动密集型,能够容纳大量劳动力;二是主要在家庭经营的框架内进行,依附于农户经营的主要行业——农业,农户劳动力的分配,也是首先满足农业的需要,然后再分配于各项副业。副业对农业的依附,使得明清时期农户的兼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状况使农户经济的容量越来越大,也使劳动力得到了较充分的利用。清代江南一带在耕作制度上已经出现了三熟制,农忙季节对劳动力的需求很大,农闲季节则主要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经营活动。这就可以解释了,为什么劳动生产率急剧下降而大量劳动力仍然滞留在土地上。

小农的高度兼业化经营对中国古近代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很大的。兼业经营是一把双刃剑。从积极方面说,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兼业经营有利于充分利用农闲季节的剩余劳动力,缓解劳动力过剩的压力,补充耕地的不足,从而可以增加农户特别是小规模农户的收入,使大量的贫困家庭得以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支撑起一个人口稠密的小农社会。兼业经营的家庭剩余尽管很少,但由于家庭数量庞大,仍然可以“集腋成裘”,支撑起封建社会庞大官僚机器的运转。从消极方面看,兼业化经营使小农经济结构得以不断强化,阻碍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高度兼业经营状态下,小农户是相互独立且小而全的经济实体,其生产、生活资料绝大部分都由自家生产,只有极少数自家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如生产用的铁制农具和生活用的食盐等,才需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这就使得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实际上是畸形的:一方面,商品的总量较大,农户生产很多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如养鱼、养蚕等,有时商品率还相当高;另一方面,商品生产以规模狭小的农户为基础,单个商品经济主体提供的商品量很少,每个农户亦农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亦蚕,亦农亦渔,进一步固化了小农经济结构,使社会分工愈益模糊,劳动效率愈益低下。按照舒尔茨的理论,这样的小农经济对生产资源的配置可以达到最优化状态和低水平均衡。在小农经济结构下,农民为了生产和生活,也要进行小范围的交换活动,黄宗智称之为“生存推动的商品化”(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一九九二年版,105页),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相当小;当然,农户的产品结构中有些产品就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如蚕、鱼、铁器等,即黄宗智所说的“谋利推动的商品化”(同上),但由于单个生产主体提供的商品交易量很少,不足以产生工业革命这样的质变。可见,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微观经济结构下,如果没有新的生产要素的引入,是不可能成为工业革命的基础的。

当然,如果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大量沦为流民,上述现象也就不存在了。然而,正是由于农户的兼业经营特征,小农经济呈现出相当稳定的状态,一般不会出现破产现象。少量无地农民,即使是沦为长期雇工甚至乞丐,等到积累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后,仍然回到家乡购买土地,加入兼业经营者的行列。实际上,明清两代大土地所有者并不占主流,而以中小地主为主。中小地主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自营+雇工”和出租土地。由于劳动力大量剩余,雇工价格极低,“自营+雇工”和一般小农户经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出租土地者主要是不在村地主,佃农租用土地后,其经营行为和一般的小农户是一样的——也把土地当作兼业经营的基础和依托。

明清时期,各地均出现了一些占有土地面积从数十亩到数百亩乃至更多的大土地所有者,其中相当一部分转化为经营地主。据统计,在清乾隆时期,二十二个地区(二十一个省和台湾地区)中已有十五个地区(十四个省和台湾地区)发现有关经营地主方面的材料(《清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一九七九年版,29页)。经营地主的雇工数量不等,有的几人,有的可达几十人。由于其生产目的大多是到市场上出售,因此,一些学者也把由此而形成的经营农业看作是农业领域资本主义的萌芽(见李文治:《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八三年版,169页)。从理论上讲,经营农业由于耕作面积较大,经营目标紧紧瞄准市场,因而有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进而推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推进工业革命的产生。但事实上,经营农业也是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产生的,必然受到小农经济结构的影响。具体说来,经营地主的雇工是小农中的土地较少者或无地农民,其数量较为庞大,因而工资水平较低,甚至能够吃饱饭就行,这就使地主完全可以雇佣较多的雇工在土地上进行高劳动密集型劳作,从而抑制了资金密集型技术的出现。秦晖等人的研究发现,在关中地区,“经营地主”经济中的劳动密集化程度并不亚于、甚至很可能还高于小农(见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56页)。可见,经营地主和小农一样,也在逐渐“过密化”。黄宗智的研究发现,由于大量廉价劳动的存在,经营地主甚至不愿意投入多于满足该地区自然条件最低需要的畜力,更不用说机械化了。因此,其利润只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一九九二年版,71页)。可见,在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结构下,经营地主的出现并不必然导致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生,相反,二十世纪上半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营地主倒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衰落了(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一九九二年版,58—75页)。

此外,不论是大地主,还是中小地主,他们和小农户之间的平衡都是动态的。成功经营的小农可以逐渐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有的规模较大的地主经过几代的分家之后,又回到小农状态。或者,小农在占有土地的规模方面上升为地主,但其土地又通过出租回到家庭式小农经济。经营农业尽管脱胎于家庭农业,但同时又可能是再造租佃小农经济的摇篮(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一九九二年版,71页)。因此,即使经营式地主,也不过是小农经济的附庸,其特性从属于小农经济。

可见,人口多确实是导致明清时期没有产生工业革命的原因,但具体原因并不在于伊懋可所说的过多的人口抵消了高水平农业技术所带来的收益;更不是姚洋所说的人口众多造成土地价值的增加,人们因而过分投资于农业,使工业缺少发展资金。本文分析的结果是,庞大的人口造成了稳定的小农经济结构和低水平均衡,使结构之外的任何要素都难以常态融入。小农经济也能够产生一定程度的商品化生产和商品经济,甚至产生过像经营农业那样更接近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但由于小农经济在资本积累等方面的局限性,其运行规律和资本主义完全相悖,其结果只能是非资本主义化,只能反过来对小农经济结构进一步固化。因此,要打破这种小农经济结构,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就必须使外力足够大,比如,社会革命。甚至我们还可以极而言之的推论出,如果没有清末以后数次翻天覆地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还可能停留在那种自给自足式的稳态小农经济结构中。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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