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征地难以作转变身份的人员安置了,但补偿依然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使农民不能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我国现在的发展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资源粗放利用,低效、浪费;二是“吃子孙饭”,透支未来;三是发展成果不能共享,利益分配不公,社会矛盾日渐突出。这些问题,都与现行制征地制度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转变发展方式,必须根本改变现行征地制度。“涨价归公”理论和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现行征地制度的两个最主要的理论支点。这两点,都已过时了,改革现行征地制度,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关键词:发展方式、征地制度、改革、解放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前后,征地体现的经济关系存在重大区别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的补偿费用不高,但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由国家予以安置。具体措施,一是“农转非”,农业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二是把农业劳动力安排到城市企事业单位就业,成为职工。在当时条件下,这种转变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根本性的变化:由挣工分变为挣工资,退休也有了保障;由自己种口粮变为吃商品粮;由合作医疗变为公费医疗;子女由在农村上学变为可以到城市上学;运气好的,还可以享受单位分配的住房,等等。这种转变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失地农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土地转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加之有这样一套利益分享机制,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并不普遍、尖锐,多数农民还欢迎甚至盼望国家征地,把征地当作改变自身命运的机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安置难以实施了。一是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大量涌现,对这些企业,国家不可能做人员方面的安置。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逐步改制成为独立法人,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终身制”等,国家也难以安置了。即使安置,也不可能象过去那样有长久甚至终身的保障了,对农民而言,这样的安置已毫无意义。于是,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国家不再安置,改为提高安置补偿费标准。也就是说,凡国家征地,不管对部分失地还是完全失地的农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但所谓货币补偿,却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即由国家规定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构成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构筑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按农业年产值的若干倍估算,大体属于农地的地价。就是说,农地改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农民不能分享了;安置补助费也是按农业年产值的倍数来估算的,考虑的也只是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但事实上,农民一旦完全失地就不可能务农,而在农业之外就业,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期间的生活成本会大大提高,靠农业劳动力的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过去土地补偿费主要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的地方把部分乃至全部土地补偿费分给农户,即便如此,也维持不了几年生计。这样一来,因征地而引起的社会矛盾逐渐突出了。
比较一下计划经济时期的征地和现在的征地,不难看出其体现的经济关系有根本性的差异。前者是既要地也要人,体现的经济关系是让失地农民参与到城市化之中,分享土地改变用途产生的增值收益;后者则是只要地不要人,农民即使完全失去土地,也不能参与城市化,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广大农民把后者的做法概括为“一脚踢”,可谓形象生动、一语中的。
做上述对比分析的目的,并不是主张回归计划经济,而是从历史经验中,发现现实问题的症结,以便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显然,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使被征地农民顺利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不是把他们“一脚踢”出这一进程之外。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