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 健全法制 促进文化发展

完善政策 健全法制 促进文化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策和法制是文化发展的保障。完善文化政策,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是十六大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几年来,我国文化政策进一步完善,文化法制逐步健全,为我国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有力支撑。

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政策进一步完善

为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发展文化事业的任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党中央提出了加快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任务,以政府为主导的支持政策相继出台,趋于完善。

加大国家对文化投入的政策更加明确,并在实践上取得良好的成效。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要求“继续加强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和文化设施建设,加强西部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2004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规定,今后每年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要求,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的文化建设。中央和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国家财政投入包括文化事业经费投入和基本建设投入两个方面。“十五”期间,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年增加。全国共完成基建投资136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37亿元,增长38%。“十五”期间,全国文化事业财政拨款绝对数逐年增长,陆续上马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等重大文化建设项目。中央财政对文化部直属单位文化投入也是保持增长的态势。

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完善使用办法,使用效益提高。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建设。2001年至2004年,全国文化事业建设费累计支出60亿元,其中,地方累计支出44亿元。

吸纳社会力量支持文化建设的捐赠政策进一步放宽。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国家财力不足与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的矛盾,国务院2000年12月发布《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比例提高到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进一步规定优惠措施适用于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另外,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文化产业政策更加健全

十六大进一步明确和确认了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任务。

为支持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01]98号),将文化服务业明确为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2003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随后,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方面的政策文件,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破除垄断、降低门槛,依法向社会投资开放文化产业,促进各种所有制的投资主体投资文化产业,形成社会办文化的格局,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文化大市场,是做大文化产业的必由之路。在新闻服务、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和文学艺术服务中,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分销(包括娱乐软件和录音制品);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改造电影院,外资不超过49%,港、澳资金可占75%。加入WTO后一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的零售。在不损害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一致性的情况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影院放映。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剥离出来的经营部分(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

对宣传文化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的摄制资助,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有偿使用一般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的借款。

设立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及扶持中国的文化产品走进世界市场。目前不少省市已经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为引导文化产业发展,国家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单位采取了许多优惠的财税政策。主要是: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照顾;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以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的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

文化体制改革政策逐步配套

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十六大以来,为将改革引向深入,相关的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原则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坚持勇于实践、大胆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形成完善的文化创新体系,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

明确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两手抓、两加强”。一手抓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调整资源配置,逐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宽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文化公益事业。改进和完善国家扶持方式,坚持和完善有关文化领域的重点扶持政策和措施。要以项目投入为手段,以激发活力为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深化文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改革,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手抓好文化产业发展,深化文化企业改革,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和建设一批出版、电子音像、影视和动漫制作、演艺、会展、文化产品分销等产业基地。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同一地区的媒体下属经营性公司之间互相参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是改革的中心环节和难点所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地方也结合实际制定了配套的政策,有些还有发展和突破。这些政策从资产管理、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方面,有力地保障了改革的进行。

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取得一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文化事业无法可依的局面。十六大以来,文化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

2002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出台和修改。在公益文化事业方面,国务院制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地方出台了《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等地方性文化法规。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加入世贸组织,对现行的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修订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取得成效。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改进和创新党对意识形态领导方式和方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文化部和试点地区的文化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目前在上海、重庆、浙江、广东、深圳、沈阳、丽江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初步成果。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文化系统开展了执法项目及依据的梳理工作,文化部对本级机关执法项目及其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共梳理出61项行政执法项目,形成了《文化部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和《文化部行政执法项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和《文化部涉密行政执法项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三套文件,使执法行为更加透明和规范,也为部内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指导地方开展执法依据梳理活动奠定了基础。

普法工作稳步推进。对“四五”普法情况进行了验收,对“四五”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进行了表彰。及时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在全国文化系统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本系统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马中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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