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地方人大的困境与突破(3)

秦前红:地方人大的困境与突破(3)

对法律、法规的审议一般要经过“三读”或“三审”。第一次由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第二次由人大法制委员会审,第三次仍由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或表决通过。其中第二审是最重要的环节。武汉市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形形色色,法律专业人士不多。以前审议法规时,大家跟着感觉走,随意把条例翻一翻,发表一下感性意见,就算完事了。

人大审议法规时,有一个工作班子负责记录,这个班子是人大机关的法律法规室,它并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部门,但在立法过程中往往起到很大作用。虽然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对法规有审议权,但这个工作班子记录时,对人大常委、代表所提的意见只作选择性吸纳,甚至根本不听你的。

这是令秦前红感到奇怪的地方。他建议:“人大常委提的意见,如不被采纳,应被告知原因,以避免工作班子任意选择性地采纳意见;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前,应该事先发材料到每个委员手上,以便熟悉情况;审议中应该建立‘逐字逐条审议’制,大家都可以公开讨论,批评,尽可能提高立法质量。”他的这些建议,都被人大领导采纳了。

在立法过程中,很多地方人大领导不想多惹事,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利益时,不愿与行政机关处于对立状况。而且中国的“潜规则”,立法实际是由党和政府部门在主持,人大代表会上讨论的法规,往往是已在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时由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的,涉及行政机关主导起草并提出立法议案的还经过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人大如通不过或作太过重大的修改,不好向市委、市政府交差。

武汉市人大审议的《东湖风景区保护条例》,秦前红教授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保护湖泊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制度。他说:东湖是武汉市的名片,是上帝对武汉的眷顾,但在武汉市经济发展过程中,东湖逐渐遭到破坏。要遏制这种状况,就必须在人大立法中创设一些具体制度,禁止在东湖周围乱开发,乱建设。这一点,国内外都有先行者,如日内瓦、巴黎都立法限制风景区周围建筑物的式样、色彩、密度等,杭州也出台了中国第一部风景区周围楼房限高的地方性法规,但秦前红教授的上述建议最终未被采纳,原因大概是它会捆住政府部门吸引外商、内商投资的手脚。

秦前红曾在市人大审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时,建议增加几个条款,比如武汉市有三十几亿元的住房维修基金,躺在房管局睡大觉,业主申请、使用这笔基金很难,应该给业主更大的对维修基金的支配权、决定权;物业管理费现在由物业管理公司支配,他们就不会一心一意为业主服务,应把它交给业主委员会来管。但有的人大常委担心:别的地方都没这样搞,我们这样搞是否合适?

地方人大履职的困境

人事任免,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同级政府及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都要经过人大选举产生或决定产生。这项权力理论上很重要,但审议中往往是走过场,因为任何一个地方党委,都不希望人事任免出问题。现在地方人大主任多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最怕人事任免通不过,在书记那里交不了差。因此地方人大有不成文的规则:不轻易去碰人事问题。秦前红所在博士点的一个学生,如今在某地当了市委书记并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该生说:“人大最要命的是当场表决,特别是电子表决,当场公布票数,你想改都没机会了……”武汉市人大开大会至今不搞电子表决,可能就是怕出事。

但秦前红当常委这7年里,武汉市人大有过十几项人事任免通不过,包括对法院审判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员、市发改委主任等人的任命。发改委主任的任命案未通过,是常委们普遍对拟提请任命人员有意见。一般来说,重大人事任免前,市委组织部会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人大要开党组会,即所谓“任前沟通”,但不知为什么,那一次人大没开党组会。本来审议任命案之前,应该先免去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原职务,即“先免后任”,但地方人大领导怕万一任命案通不过,拟提请任命人员原来的官也保不住,一般都改为“先任后免”了。当时,一看任命议案没通过,主持会议的人大副主任震惊了,脸色从红到白,从白到紫,立即宣布散会,不再进行免职议程,总算把此人的官职保住了。

早年有学者认为,要提高地方人大的地位,就要提高人大主任在党内的地位,最好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这样既能够体现党对人大的领导,又能体现党的依法执政思路——不是党直接管政府,管具体案子,而是由党委领导到人大去,通过人大来实现对“一府两院”的领导。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体制并不理想。用某些学者的话说: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后,既可以“左转身”,用人大名义监督政府;又可以“右转身”,用党的名义控制人大。这种体制下的人大,往往是最弱势的人大,难有作为的人大。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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