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内民主与完善民主集中制

发展党内民主与完善民主集中制

对于正在新世纪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能否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切实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不仅关系到党的自身建设,也关系到党的先进性能否在执政实践中得到体现。正因如此,如何发展党内民主问题正在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笔者拟就此谈几点个人想法。

一、发展党内民主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21世纪新的历史进程中,党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就必须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不断发展和扩大民主。

首先,发展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活力、增强党的团结的客观需要。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以平等的身份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党员为着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和近期目标自愿集合在党的旗帜下,自觉地为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谋利益。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内组织生活的性质必须是民主的,必须承认和保障全体党员都有了解党内重大事项、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因此,共产党内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干部的产生,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实现人人得而知之、人人能参与之。只有这样,才可以充分调动党内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党充满生机和活力。作为工人阶级的政党,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但是,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基础不是强迫命令,而是认识一致。要达到认识一致,必须通过民主的过程。只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不同意见经过磨合,多数人意见成为主流,同时又注意保护少数人意见,一些重大问题才能真正在理性上获得一致,为党的团结和统一奠定思想基础。

其次,发展党内民主是推动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前提。推进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是我们党在21世纪面临的紧迫任务,而推进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首先要搞好党内民主。诚然,党内民主并不是国家制度层面的民主,但是,现代政治通常表现为政党政治。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掌握很大的公共权力,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党内民主生活状况直接影响着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程度。如果党内的民主不能坚持和贯彻好,我们就不能在全社会范围成为发扬民主的榜样,也没有能力领导人民群众推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的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客观要求必须发展党内民主。从党的地位看,党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对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制约关系。从党的任务看,党的大事也是国家的大事,党内重大问题能够民主决策,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就有了可靠的基础。从党与社会的关系看,党是先锋队,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理所当然地应当是民主的模范,党内民主健全了,全国人民就会学习、效法。总之,没有共产党内的高度民主,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难以设想,一个居于领导地位的党本身缺乏民主,这个党所领导的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反倒会是民主的。但是,正如任何民主的发展都要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制约,因而只能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一样。党内民主也只能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作为一种方向和目标,必须经过持久不懈的努力,有领导有秩序地稳步实现;而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更不能用“大民主”的办法来推进,那样做的结果只能导致党内政治生活的无序和混乱。

二、发展党内民主应当科学地认识和理解民主集中制

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只有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才能得到保证。而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应当科学地认识民主集中制。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党内生活中对民主集中制存在着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即把“民主”和“集中”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其实,“民主”和“集中”本来是民主这个整体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是不能分割开来的。应当指出,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不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说的民主。这里的“民主”,其实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形象比喻。自由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平等是相对于特权而言的,民主则是相对于独裁而言的。政治民主是同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治范畴。要实现民主,就必须坚持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自由和平等,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党内民主,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都有自由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列宁曾经说过: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在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中,摆在第一位的是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首先必须允许党内所有同志都可以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就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发表意见,提出看法。离开这种充分的党内民主,党内生活不可能正常和健康发展。同样,民主也必须通过集中来体现,离开集中,就不可能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只能导向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民主。与专断和独裁不同,民主是一种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决定的机制,民主的主要特征就是大多数人说了算。当然,民主并非是一种尽善尽美的政治活动机制。西方一位政治学家说过,民主不能保证最好的,只能防止最坏的。因为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能够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不等于就是客观真理,真理有时恰恰在少数人手里。因此,民主不仅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也要注意保护少数。但是,人们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实行讨论之后,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这就是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身,就包涵着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定之后,少数人的意志必须向多数人作出让步,如果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且上升为制度和法律之后,少数人只强调个人自由和平等,甚至在行动中反对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民主就不可能实现了。所以,任何民主都必须最终表现为集中。党内民主也主要是按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决定。集中就是把党内多数人的意志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确认下来,形成决定。集中是民主的一种程序、一种方式,集中不是少数人说了算,也不是个人拍板。集中的前提是民主,没有民主,就谈不上集中,只能是专断。党的集中是密切联系于党内民主的,是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在对党的重大问题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之后,对于每个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具有约束力,都必须贯彻执行。同时,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它的基本职责就是团结和领导全国人民夺取和巩固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新生活,并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要担负起这个伟大的历史使命,党就不能是各个党员的简单组合,更不能成为清谈馆或者联谊会,而必须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战斗整体。党必须在组织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中,把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组织和分布在这些组织中的千千万万的党员组织起来。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定作出后,党员必须服从这些决定,遵守共同的章程,执行统一的纪律。只有这样,党才能有战斗力。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先进性的体现,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这就是共产党内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理由所在。

三、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完善民主集中制,要着重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完备的制度,这样才能切实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历史上有的时期党的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执行得不好,有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更有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没有很好建立起来的问题。当前民主集中制在实行的过程中缺乏制度性的规范,是影响深入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影响党内民主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几个重要原则,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党员一律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些原则要转换为现实,必须有一整套规范化的具体制度。所以,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是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当务之急。为此,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制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制度要便于人们遵循就必须具体明确,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要规定得清楚具体,使之有可操作性。二是制度必须综合配套,严密完备。党章是党内的最高法规。但是由于党内生活的复杂性与丰富性,只有这样一个党内大法,而没有与其相配套的具体法规,那么党章中一些很好的原则性的规定就难以得到具体的落实。针对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级领导机构的具体情况,要逐步地建立起一整套相互配合、相互保证的具体法规。三是执行制度要严肃认真,坚持不懈。一方面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奖罚严明,无论什么人,只要违犯和破坏了党的制度,就要对他执行党的纪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今后我们要继续根据党章的要求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主要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工作制度;党内的监督制度;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制度等。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长时期内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当然,制度作用的发挥不是孤立的。制定和执行制度的是人,人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实行和完善。因此,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提高全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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