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青: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重要

李海青: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重要

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强调:“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改革和建设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温家宝总理的讲话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与当前的改革攻坚、与以往改革与建设成果的得失相联系,实际上阐明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对于当前改革整体推进的重要作用与意义。在理论上对此予以明确,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其一,在改革攻坚阶段,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积聚改革的积极推动力量,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深化。改革不仅要有压力,更要有动力。当前的改革压力够大,但是动力不足。社会公众即使再有热情与动力,也会因缺乏制度化的渠道而无法有效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而社会各种力量之间也无法实现相对均衡的博弈。基于当前各种社会力量的现状以及政治参与的现状,在积极培育社会力量的同时,伴随选举机制、监督机制、责任机制、信息公开机制、评价机制、决策机制与程序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将原先体制外的社会力量纳入体制之中,使其切实成为政治活动的主体,将会为改革的深入提供更为强劲的动力支持。我们的人民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中已经体现了自己的巨大能量,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只要有合适的渠道与方式,不断发展与壮大的社会力量同样会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

其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当前的利益整合。当前是利益矛盾的高发期,面对利益分化与利益矛盾的现实,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机制,推进各阶层、群体尤其是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的民主参与与组织化建设,畅通其利益表达与博弈渠道尤为必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现阶段要建立四种机制来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即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但应认识到,这四种机制要切实发挥作用,必须以有效的公民参与为基础。没有公民的参与自然就谈不上诉求表达机制的构建,而在社会利益结构失衡,权力本身涉入利益冲突,社会强势群体往往不当影响政府决策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公民的实质性有效参与,如果不将社会大众的力量有效引入体制之内以增强各利益相关方力量博弈的相对平衡性,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与公民的权益保障机制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充分发挥作用的。改革进程中社会利益矛盾问题之所以长期受到各方面关注而迟迟未能得到相对有效的缓解与解决,广泛、深入、有效的公民参与的缺乏是根本原因之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比之这四种机制,公民民主参与机制的建构对于社会利益冲突的解决更为根本。而建立健全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正是现代化国家之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相反,如果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既有的政治体制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强烈的参与需求,没有将社会各种力量之间的利益表达与博弈纳入体制内的轨道,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化与失控在很大程度上就难以避免。亨廷顿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时曾就此指出:“一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化方面的落后状态,会使对政府的要求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表达,并在该国政治体系内部得到缓解和集中。因此,政治参与的剧增就会产生政治动乱。”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亨廷顿强调:“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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