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勤:吴英犯案不应给正面评价

刘志勤:吴英犯案不应给正面评价

吴英的案件在举国关注之下终于峰回路转,使许多人悬着的心落了地,开始纷纷赞扬舆论的胜利,对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也不再关心,似乎吴英案已经结束,类似的事件不会再发生。在笔者看来,吴英案的审判才刚刚开始,因为中国社会没有从中得到应有的经验教训。

我们不仅要关注吴英的生死,还要关心此案给社会带来的效应。认真总结此案,有助于厘清困扰我们多年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牵涉司法,还牵涉到金融秩序问题,甚至涉及到小微企业自身弊病引发的融资难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对以下两个问题取得共识,才能使吴英案不会被复制。第一个问题是,吴英犯案并非当前中国信贷体制所逼。吴英也不是检测法制不完善的英雄人物。第二个问题是,吴英犯案不属于对民间借贷困难进行的突破式尝试,不是对当前民间借贷政策的有益补充和改革尝试。吴英案只有教训可汲取,缺乏经验可借鉴。

尽管我国信贷和金融体制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但中国在过去20年成功抗击了亚洲金融危机和始于美国的金融风暴,这两次成功都不能简单说成是单纯的幸运,而是说明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是相对安全的。它虽然有些保守,却能把金融危机有效阻击在境外,既让中国安然绕过一个个险滩、保持增长,也令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和银行家对中国的信贷体制、监管措施充满好奇。吴英犯案与金融体制无关,而是滥用了人们对她的信任,企图绕过金融监管自行其是,其失败和翻船在哪个金融体制下都是必然的。

有人说,中小企业在中国融资太难,但这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多数发达国家也是这样。原因很简单,“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而我们面临的问题恰恰就在于谁能保证还钱?无抵押、无担保的借贷关系是不可靠、不可提倡的。我国的小微企业多如牛毛,不少企业度日如年,每天都在生死之间徘徊,但由于这些企业没有担保和抵押,日子再苦银行也不敢提供贷款。因为银行也承受着严厉的监管压力,贷出的钱收不回来,有关人员轻则丢职失业,重则受罚被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就利用银行放贷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部分企业迫不及待的借贷需求,用超高利润忽悠一些投资者,把他们的钱圈进口袋,再伺机用高利方式贷出去,从中获取回报。这种行为不能被看成是融资的衍生品,只是冒险加投机的胆大妄为之举。这种地下钱庄盛行、高利贷猖獗的现象也曾在19世纪末的工业大发展时期的美国出现过,但是很快被美国政府的财政政策压制下去,没有让其泛滥成灾,没有对美国经济造成致命打击。可见,法律不保护这样的融资行为就是在保护更多人的利益。

因此,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不仅要考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也要下力气研究中国小微企业,从中找到病源,对症下药。中国的工业化刚刚开始,很多小微企业实际上处于没有产品、客户、交易,甚至没有经营的“四无”状态,既缺乏技术专长,也没有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定位发展方向。我们应当反思中国小微企业的这种发展模式是否对头。

最近笔者和一位瑞士银行界高管谈到小微企业时,该人士说,让瑞士繁荣的不仅是发达的银行业,遍地的小微企业也是瑞士生生不息的基石。依照中国的标准,瑞士的小微企业有数十万之多。他们的特点是:有专长、定位明确、安分守己,不贪大求全、急功近利,而是细水长流、经年不变。由于有实体、有产品、有市场,融资也就不是难题,企业和银行共同成为推动瑞士经济发展的双发动机。

因此,我们不能只盯着银行金融业的改革,同时也要关注中国小微企业的成长基因,扶持那些健康、有成长前景、积极进取精神的企业。政府尤其不能强制银行向那些不合格企业提供贷款,以免对经济发展造成新的伤害。现在有一些舆论要求银行压低收益,其实这也是危险的,会伤及中国的金融基本面的稳定。

吴英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金融业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模式,仅靠忽悠不能创造真正的财富。如果今后的法律规定:用超高利润忽悠旁人的做法与诈骗同罪时,相信吴英们不会铤而走险。吴英谈不上金融改革的试验品,更谈不上是民间借贷政策不完善的牺牲品。她的案例本身无论从司法角度,或是从融资角度都没有可正面评价的地方。吴英案的审判才刚刚开始,我们有理由相信,吴英案的审理会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我们所面临的金融改革的复杂性。

吴英案给我们的最大教训是,冒险和投机是发展金融事业的最危险因素。尤其在当今国际金融行业大变革之际,冒险和投机关系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必须加以防范和严格监管。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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