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中央与地方机构设置中的职责同构和机构复制问题,应当遵循这样一些原则加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事务是不同的,是有差异的,职责要异构,中央管理和负责的事务,地方尽可能不参与,地方应当负责和管理的事务,中央不包揽,再据不同的管理和事务设置机构: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政府职能做纵向上的分解;按照最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机构,中央与地方进行分工,能提高处理事务的效率;中国国土面积较大,各地情况不一,各地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机构,因此,要有区域机构差别设置原则(如农业县与几乎没有农村的城市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大不一样的);在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上,要考虑地方事务、职责和机构的完整性,不能中央条条下延,肢解地方政府;设置政府要一级政府,有一级税源和财政,不能设置政府却没有税源来源,或者财政不完整;而政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非财政供给不设,不能设机构但财政不给够经费,用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等方式来解决经费,设置机构和安排人员。
一、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机构设置
中国机构调整和改革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中央和地方机构上下一样粗的问题。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除了一些必要的如财政局、公安局等等机构外,其他一些机构可以按照地方的需要来设置。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的有关机构不强行要求地方按照条条进行设置;省,或者市县可以对中央的一些机构进行合并设置,中央和省级有关机构不以不进行拨款,或者对其业务考察考核不通过等进行干预。
概括地说,就是中央管理的事务、机构由中央管理,经费垂直供给,业务条条领导,人事纵向任命,机构归属中央;地方事务,由地方管理,经费属地供给,有一些业务条条指导,人事横向任命,机构归属地方。具体而言,应当对目前的机构设置进行如下调整。国防武装力量,由中央管理,武装部为国防部派出机构,地方政权不允许有武装力量存在,所有的武装力量经费由中央保障,不能以军地共建为由,让地方出资;外交由中央管理,如签证,由中央管理,在地方设置中央的办事机构;检察院和法院,可以考虑经费和人事直属中央管理;监狱地方管理;武装、黄金、国家森林等警察由中央管理,刑事、社区、户籍、交通、消防等警察地方管理;国家安全由中央管理,人事、编制、经费都由中央负责;区域治安,由地方负责,公安局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社会保障逐步改由中央管理,中央先派出监督人员,逐步将其机构为中央派出机构;教育、卫生等机构为地方机构;交通按照网络等级分层次管理,但是,养路费、各地设卡收费从长远看一定要取消;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合并,金融监管,由中央管理,各地金融监管为中央派出机构;中央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中央管理;而环保、土地、质监、工商等,作为地方事务,不应当中央垂直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应由中央管理的国防、外交、安全、武装警察、经济稳定(包括货币、金融监管),海关及关税、社保、全国性交通,必须中央直接管理,中央经费,中央任命,中央机构,中央派出,中央领导业务,与地方在经费、人事、机构归属、业务等方面一点关系也没有。相反,如果地方人大发挥制约作用,法制到位,新闻监督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能制衡,公民通过诉讼对政府行为有所制约的,通过这些方式能解决问题的,不要事无巨细,都由中央来管理,因此,环保、工商、质监、食品医药监督、土地等,不应当由中央条条来管理,而是应当下放给市县政府。在整个中央与地方的机构设置中,中央管理的事务,如各地的中央管理的社保(今后逐步划归中央)、中央国有企业、征兵复员、安全等事务,应当形成中央派出机制,用中央设立的派出机构来进行管理;有的事务,如税收征收,中央与地方相互委托代理机制,地方的税可以委托中央税务机构征收;而对地方领导的政绩,要形成地方政府横向(人民群众和人大)与纵向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和横向与纵向制衡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地方领导的制约和监督,要形成市场监督与检察、反贪污之间的制约机制,包括地方所属的人大与中央所属的检察、法院等制约机制。
二、处理机构设置中的条块关系
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基本职能定位以后,如何形成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实现和功能发挥,需要研究和探索具体的实现形式和组织载体。条块架构实质上是实现领导和监督的权力体系,既是保障中央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保障和规范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的基本格局是双轨双重的垂直管理体系。所谓双轨,一轨是中央政府——省(市、自治区)政府——市(地、盟、州)政府——县(旗)政府——乡镇政府的条线垂直管理,中央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依次向中央政府负责;另一轨是中央专业管理部门——省(市、自治区)专业管理部门——市(地、盟、州)专业管理部门——县(旗、市)专业管理部门——乡镇部分专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专业部门纵向垂直条线管理,中央专业管理部门是一级法人主管机构,省以下各级都是其下属延伸机构,接受中央专业管理部门领导,直接对中央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双重就是不仅是地方各级政府要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而且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管理。
这种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系的设计不无道理,它是针对我国单一制管制型国家特点的客观选择,其目的是增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调控力和影响力。但是由于中央乃至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不尽合理、传统体制惯性依赖以及具体经济利益关系界定不清,这种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主要是中央条线管理与地方以块管理的矛盾。尽管中央垂直管理、统一调控,但是面对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导向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行为,中央政府往往难以干预,所属垂直的专业管理部门也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所属垂直专业管理部门尽管直属中央,但体制、人员、原始资产大多是从原来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序列中划转过来的,甚至一些部门经常性预算都仍然是由地方财政补贴,甚至许多采取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体制,就自然影响了垂直部门管理的有效性,助长了地方诸侯经济现象,以致整体管理出现了明显的地方化倾向。可以说现有的管理出现了高强度与软约束并存,高成本与低效率并存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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