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机构设置和改革的思考(2)

中央与地方机构设置和改革的思考(2)

如何解决条块矛盾,目前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削藩强本”,在既有中央政策的基本职能基础上,加大中央经济、财政的集中,强化中央调控权;另一种认为“虚君强基”,在保证中央政府履行政治、外交、军事集中调控以外,加大对地方扩权,在这种思路下调整和理顺中央垂直专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的关系。两者思路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支撑,但是这两种思路都不适合中国体制特点和转型发展的要求。条块矛盾的焦点是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又集中在经济发展中的权力。利益关系中有一个宏观整体利益和微观局部利益之分。

研究解决现有条块矛盾,首先要按照中央、地方不同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条块的职能要求,条以监督为主,块以执行为主。具体来说,中央专业直属部门根据加强“经济调节”的要求,工作范围更主要地集中在事关经济运行、产业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规章的制定、检查等方面,保障一以贯之地有效落实,重点体现协调和调节功能。地方政府主要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和要求,创造条件、营造环境,以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促进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体现执行、服务和保障功能。其次要按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重新划分条与块的不同利益归属,特别是对归属中央直接管理,履行中央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的管理部门的人财物,必须割断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由中央财政按部门预算直接负担。关系调整中涉及对地方政府资产占用或调用的,要通过有偿使用或赎买的办法,明确产权归属;涉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要直接纳入中央直属部门的专项编制和部门专项预算,以明晰的人财物关系,保证中央直属专业管理在授权管理中能客观、公正、严格地履行职责。第三,按照科学化、法定化和高效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专业条线部门,规范专业部门下延设置。按照服务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要求,在科学划分具体调控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专业条线部门以及设置的层级。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运行、战略资源管理、产业标准制定、金融机构管理以及行政行为监察等领域。下延设置的层级一般宜放在市(地、盟)层面以上,体现精干高效原则。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程度,有的设置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实行跨区域设置或多区联合设置。为了体现规范化要求,对中央直属专业管理部门的设置,要加强立法,将下延设置、权限范围、人员编制以及具体功能纳入法定约束轨道,规范设置,防止中央部门向地方侵权,也避免中央条线和地方政府权力交叉。

三、市场监督是微观事务,一定要下放给地方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产品生产的假冒伪劣,食品医药生产中的参杂使假、有害物超标,销售中的短斤少两、价格欺诈,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中的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进行保护,采矿等生产中企业不顾职工的生命安全,并且血汗工厂也大量存在,土地被大量滥用。由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工商、质监、医药食品监督、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等都垂直管理。上面已经探讨,实践中实际上只垂直到了省一级,结果使省级抗衡中央的实力越来越大,许多垂直部门在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体制下,成了省财政敛财的工具;而县市级政府职能被支解。而事无巨细全由中央来管理,实际上中央包办基层的事,宏观管理微观的事,不仅管不了、管不好,反而具体事务的集权管理管出许多寻租和腐败来。是用民主和法制的方式,还是用中央集权的方式,来处理具体和微观的事务;是用制度和机制来管理微观事务,还是用权力来管理?是一个国家治理社会的不同的思路。我们过去总是在这些方面上收和下移,问题总是解决不了,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由政府来管理这些事务。正确的方式是,这些具体的事务需要用民主和社会的综合的机制来进行管理。

1、地方人大的监督。地方人大作用是什么,就是代表当地的人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住房、土地使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劳资关系等等,并将这些问题带到地区人大会议上,并且对当地政府和具体的管理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质询。令其调查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政府部门,甚至政府首长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人大可以采取提案形式,对部门领导和地区首长进行警告,甚至动议罢免。我们认为,通过加强地方人大的作用,让当地的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和一些部门形成制约和督促,要比中央垂直把所有的事务都管起来,要好得多。

2、立法―司法机制。对上述发生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立法要具体,要严格,使违法没有法律的空子可钻;而法院和检察院则应该垂直进行管理,使其摆脱在处理违法个体工商户、企业和自然人时,有地方主义倾向;在上述问题方面,对人民群众的上访,应当使之变成诉讼,支持人民群众用法律的方式进行利益诉求。比如,近年来环境污染方面的上访人次剧增,一些受污群众在法院打官司时,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也打不赢官司,于是矛盾激化。只要法院在判案时,不偏向和保护污染企业,利用法律和人民群众的诉讼机制,就可以大大减少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因此,与其将工商、质监、环境保护等省垂直,还不如将法院和检察院垂直到中央进行管理。

3、新闻舆论监督。上述的许多污染、欺诈、危害安全、假冒伪劣等行为和现象,最怕新闻曝光。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不怕百姓告状,就怕新闻曝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能大大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减少政府管理的工作,其实是社会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机制。中央与其将这些千千万万的事务垂直管理起来,还不如加大新闻舆论对不合理和不法行为和事件的监督,促使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善待社会和职工。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社会和职工的关系。

4、利用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进行自律和监督。一是应当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定章程、标准、行为规则等等,约束会员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违规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由行业协会和商会出面,提出警告,告知整改意见,直到开除会籍,从而通过非政府的约束影响其生产和经营行为,抑制其负面作用。二是大力发展消费、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政府组织,让它们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向政府、新闻界、司法机构、商会和行业协会等反映,利用民间的力量监督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5、商会、行业协会、银行、税务、工商部门等,进行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遵守合同、诚实宣传、以法纳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纪录和联网,形成诚信档案,对不守信和不诚实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进行曝光,使其产品销售、贷款等都受影响,从而达到规范其行为的目的。

6、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素质。在事务的管理上,中央与地方要进行分工:全国人大制定有关法律,审查国务院和部门的法规,中央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制定政策、法规,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监督。而要改变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考核的指标和方式:一是要加大环境、真实失业率、人民群众意见多少等方面的考核,二是在方式上要加大人大、人民群众、新闻舆论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甚至有意扩大污染等行为进行监督的力度,适当扩大当地人大和人民群众评价、罢免当地主要领导的权力。

只要顺着扩大民主和加强法制的思路,强化机制和制度管理,假冒伪劣、食品医药不安全、环境污染、滥用土地、生产不安全等问题不难得到解决,并不需要将越来越多的,本应该由地方管理的具体事务,都上收到中央,实际是省垂直管理。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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