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的僧侣和僧侣的选举 (1912年10月5日〔18日〕)

选举中的僧侣和僧侣的选举 (1912年10月5日〔18日〕)

据报纸报道[110],俄国欧洲部分46个省小土地占有者和主持司祭的代表大会选出了7990名初选人,其中6516名是司祭,占82%。

50个省全部统计出来也不大会改变这个结果。

现在我们来看看这一选举的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由若干小土地占有者和若干教区选出一名有完全选举资格的初选人参加土地占有者代表大会。就是说,初选人的人数应当同选民的土地数量成正比。

根据1905年的统计,俄国欧洲部分50个省的数字如下:

教会土地………………………………………………190万俄亩

僧侣的私有地…………………………………………30万俄亩

僧侣土地总计…………………………………………220万俄亩

小市民私有地…………………………………………370万俄亩

农民私有地……………………………………………1320万俄亩

其他人私有地…………………………………………220万俄亩

“世俗”的小地产总计………………………………1910万俄亩

这里,小地产的统计可能不如僧侣土地的统计完全。但是依旧可以看出,私有小地产的总数为2130万俄亩,其中僧侣的土地220万俄亩,即占1/10多一点!而僧侣初选人的却占8/10以上!!

怎么会有这种情况的呢?原因非常简单。小土地占有者去参加选举的很少,因为没有钱,又没有多大兴趣,况且警察还对选举自由设置了重重障碍。而神父则全被“授意”去参加选举。

神父将投政府合意的候选人的票。正因为如此,甚至地主(更不用说资产阶级了)也满腹牢骚。十月党人和民族党人也都满腹牢骚。大家都责备政府,说它“制造”选举。而地主和大资产阶级自己也想制造选举。

于是,专制制度同地主和资产阶级巨头之间发生了冲突。而政府原本是想依靠地主和资产阶级的上层的,——大家知道,1907年的整个六三法令[111]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结果,政府甚至同十月党人也不能和睦共处了。甚至封建资产阶级君主制也不能具有使这些阶级“满意的”性质了。

这个失败,政府无疑是实际承认了,因为政府开始安排唯命是从的僧侣作为自己的亲信官了!

在历史学上,一个保存了专制制度主要特点的政府所采取的这种方法被称为波拿巴主义。这就是不依靠一定的阶级,或者不光依靠、不主要依靠这些阶级,而是依靠经过人为选择的、主要从各个受支配的阶层中挑选出来的分子。

从“社会学”来说,即从阶级斗争的观点来说,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呢?

原因在于,要使敌对的或者相互竞争的阶级势均力敌。例如,如果普利什凯维奇之流同古契柯夫之流和里亚布申斯基之流竞争,那么政府在这些对手势均力敌的情 况下就比其中有一个阶级占压倒优势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更大的独立性(当然是在一定的十分狭小的范围内)。而如果这个政府由于传统等等关系,同特别“明显的” 专制形式有着历史的联系,如果国内表现在法官和官吏非民选制这方面的军阀制度和官僚主义的传统很深,那么这种独立性的范围就更广,它的表现就更……露骨, “选择”选民和“选择”奉命投票的复选人的方法就更粗暴,更专横。

现代俄国所经历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向资产阶级君主制 转变的道路上迈了一步”,这一点由于仿效波拿巴主义的方法而复杂化了。在法国,资产阶级君主制和波拿巴帝国彼此的区别很清楚很明显,而在德国,俾斯麦已经 提供了把两者结合起来的典范,它所具有的那些被马克思称为“军事专制”[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页。——编者注]的特点(更不用说波拿 巴主义了)异常突出。

据说,鲫鱼喜欢在酸奶油中煎。不知道居民是喜欢在资产阶级君主制中,在旧的农奴制专制制度中,在“最新 的”波拿巴主义中“煎”呢,还是喜欢在军事专制制度中,或者在所有这些“方法”的某种混合体中“煎”。不过从居民的观点和从所谓“法制”即从纯法律的、形 式上立宪的观点来看,区别可能很小,但从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这里的区别是重大的。

一个居民,如果他认识到有人不仅用旧方 式、而且在用新的方式打击他们,那不会因此感到好受些吧。但是,一种压迫居民的制度是否巩固,这个制度的发展条件和瓦解条件,这个制度能否迅速……垮台 ——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阶级的统治是采取相当明显、公开、稳固、直接的形式呢,还是采取各种间接的、不稳定的形式。

阶级统治的消灭比充斥着陈腐旧习的、不稳定的、得到挑选出来的“选民”支持的上层建筑的形式的消灭要困难。

萨布列尔和马卡罗夫在第四届杜马选举中“组织”僧侣的试验,无论就“社会学”或就政治实践来说,都是值得每个人重视的。

载于1912年10月5日《涅瓦明星报》第27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2卷第129—132页

【注释】

[110]指1912年9月23日(10月6日)《言语报》第261号发表的简讯《选举的第一阶段》。——[142]。

[111]指沙皇政府发动六三政变时颁布的法令。

六三政变是沙皇政府发动的反动政变。政变前,沙皇政府的保安部门捏造罪名,诬陷社会民主党国家杜马党团准备进行政变。沙皇政府随之要求审判社会民主党杜 马代表,并且不待国家杜马调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就于1907年6月2日(15日)晚逮捕了他们。6月3日(16日),沙皇政府违反沙皇1906年10月 17日宣言中作出的非经国家杜马同意政府不得颁布法律的诺言,颁布了解散第二届国家杜马和修改国家杜马选举条例的宣言。依照新的选举条例,农民和工人的复 选人减少一半(农民复选人由占总数44%减到22%,工人复选人由4%减到2%),而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复选人则大大增加(地主和大资产阶级复选人占总数 65%,其中地主复选人占49.4%),这就保证了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同盟在第三届杜马中居统治地位。新的选举条例还剥夺了俄国亚洲部分土著居民以及某 些省份的突厥民族的选举权,并削减了民族地区的杜马席位(高加索由29席减为10席,波兰王国由37席减人14席)。六三政变标志着1905—1907年 革命的失败和反革命的暂时胜利,斯托雷平反动时期由此开始。——[143]。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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