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问题(上)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问题(上)

2009年,随着中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理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上了议事日程。需要指出的是,为使财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布文件明确实施细则。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做出的战略部署。2003年,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之前,中央领导同志就特别强调政策的配套和保障问题。自2003年以来,经过中央和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了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体系框架,为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推开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包括综合性和专项性两大类。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以及作为105号文件修订和延续的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对文化体制改革涉及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和税收、投资和融资、法人登记和工商管理以及党的建设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属于综合性的配套政策。基于上述政策规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某项政策进一步加以细化,从而形成了若干专项性配套政策。

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作为服务于改革的配套政策,始终围绕这一中心环节,用政策杠杆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化解因利益调整而引发的矛盾。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体系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问题,是文化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之一。由于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下发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刚刚起步,所以文件主要延续了改革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思路,并没有触及深层次问题,甚至强调授权经营试点企业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期间,上海、重庆、沈阳等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上进行了大胆尝试,创造了多种模式。

在认真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规范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2007年9月,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国有文化资产重大变动事项的审查把关。2008年9月,财政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256号),对中央出版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进一步具体化。上述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政策,在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得以充分体现和完善,用于指导全国规范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

2009年,随着中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理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上了议事日程。经报请中央批准,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2010年,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出了《关于完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文改发[2010]4号),明确成立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具体负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日常工作。这标志着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向前迈出一大步。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无论是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还是作为105号文件修订和延续的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都对经营性文化单位在转制或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允许进行核销或冲减,以最大限度地使文化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相对于105号文件而言,114号文件增加了行政划拨土地处置的政策。

经营性文化单位过去大都采取的是事业体制,其占用或使用的土地一般属于行政划拨性质,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所用土地就要变性,即从行政划拨转为经营用地,为此要支付一笔数额较大的土地出让金,因而增大了转制或改制成本。为解决这个问题,内蒙古、安徽、河南等省(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允许文化单位在转制或改制时采取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评估后的土地价值转增国有资本金,而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对行政划拨土地处置做出了政策规定,即经营性文化单位无论是转制还是改制,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有资本金(即国家资本)。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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