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作好编制地方经济五年计划纲要的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日)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作好编制地方经济五年计划纲要的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日)

各省、市委,国务院所属各委各部党组:

自中央十一月十日指示各省市编制地方经济的五年计划纲要以来,各地都在紧张地进行这一工作。为使这个工作作得更好一些,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省市委研究执行。

(一)各省市委在编制当地的五年计划时,不但应当注意参考国家计划委员会发下的五年计划草案的分省指标,而且应当认真地研究当地的经济特点和具体情况, 以便结合国家计划而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央建议各省委在十二月十日作出当地初步的五年计划纲要,并上报中央以后,于十二月十五日左右召开一次 市委书记、市长、地委书记、专员、县委书记、县长、县计划科长和农业科长的会议,专门讨论各该省市的五年计划纲要。省委应该经过这次会议,亲自调查各地的 情况,了解各地的经济资源,发现各地的生产潜力,听取各地的意见,然后对初步的五年计划纲要再做一次修改和补充,使计划能够更充分地放在比较可靠和积极的 基础之上。

(二)除了个别省份(例如辽宁)工业比重很大,省委应把工作重点摆在工业方面外,一般省委都应该明确地把工作重点放在领导农(牧) 业方面。对于五年计划中的农业部分,应当细致研究,找出办法,力求完成和超额完成。对于国家掌握的粮食和技术作物等主要产品应当列入地方计划,同时关系当 地人民生活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和各种出口物资也应当尽可能地列入地方计划;对于国家的统一的要求应当充分照顾,对于当地的具体的要求也应当切实照顾。

(三)各省管理的各种类型工业(包括地方国营、地方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私营)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工业应当服务于当地农 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具体需要的问题。中央认为,不论在地方工业的生产方面,或地方工业的基本建设方面,都必须贯彻为农村经济服务并与农业经济密切相结合的 方针。各地在编制地方工业计划、安排地方工业生产和地方工业基本建设时,应当根据全国平衡和当地供产销平衡的原则,一方面充分考虑当地的农业生产能否保证 当地的工业生产以足够的原料,另一方面又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工业生产能否满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两方面的各种要求。但应当注意,关于新式农具的生 产,国家已作统一的安排,不要与中央的计划相抵触。对于私人资本主义工业的改造计划,亦应当放在积极而又可靠的基础之上,并逐步使之适应上述方针的要求。

(四)在编制商业计划时,对于公私比重,必须贯彻中央稳步前进的方针,不应当进得太快。目前主要的危险倾向是急躁冒进,把私商排挤得过快过多,以致失业 人员大增,一时无法安插。关于这个问题,各省市委必须有迅速的部署,把步子放慢,对于被排挤的私商小贩,应当给予适当的安排。同时,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 实行城乡分工后,已经在许多地方发生了不便利于人民买卖货物的严重情况和某些阻塞商品流通的现象,因此,如何使商品的周转环节合理化以利发展城乡的物资交 流,并改变目前城乡联系中某些阻塞的现象,请你们仔细加以研究,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商业管理计划的改进意见。

中 央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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