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联组会上的讲话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 彭真

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联组会上的讲话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 彭真

两天联组会上,许多同志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成。现在,我发个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

我们人大常委会没有辜负全国人大的委托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得够不够?当然还有不够的地方。但是,总的来讲,应该做又能够做的,条件成熟或者基本成熟 的,我们兢兢业业,努力做了。有些事情条件一时还不成熟,我们也努力在工作。比如工厂法,一九七九年我负责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时就开始研究起草,一九八四年 我向中央建议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厂长负责制,这几年国务院大力地抓了试点,这次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把国务院提出的草案公开发表,现 在正在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待再加斟酌后,准备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矿产资源法、破产法也都反复审议过几次。实践证明,事 情需要有个过程,既有客观条件问题,也有认识过程问题。有些工作现在未能完成,有待于今后继续做。许多同志说,这届人大常委会做了相当多的工作。这是符合 实际的,我同意。

成绩是怎样取得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全国人大的委托和宪法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决定一些有关国家 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根本的一条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靠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还有各位列席的同志,靠大家,靠集体。许多同志说,这届人 大常委会的民主空气越来越浓厚。我们有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都是经委员长会议酝酿讨论提出的,不是委员长个人决定。至于常委会会议,这届已经 开了二十四次,大家都是亲身经历了的。过去人大常委会开会,就是全体会和小组会,不便充分交换意见。后来,在实践中我们创造了现在这种联组会的形式,这便 于交流、集中意见,更好地发扬民主,是一种好办法。联组会上,常委会委员和各地方、各方面列席的同志都可以就有关的问题生动活泼、畅所欲言地交换意见,充 分展开讨论,赞成的,怀疑的,反对的,都可以简单明了地各抒己见,平心静气地讨论、辩论,把主要问题集中讨论、辩论清楚,不管是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 还是列席的同志,谁的意见对,就采纳谁的意见,最后形成结论。这已经形成了我们的工作习惯。全国人大也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好,无论立法,无论决定重大问 题,都是尽可能地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我在讲话中,在同大家交换意见中,多次说过,我的话又算又不算,对的就算,不对就不算,大家赞成就 算,大家不赞成就重来。有人说这是谦虚。哪里是什么谦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问题。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不是首长负责制。经过大家 充分讨论,意见大体上一致了,才付表决。这样的民主,封建君主时代没有过,无论什么成康之治、贞观之治,无论什么圣君贤相,都没有过。在资本主义国家的议 会中,对问题是展开讨论、辩论的,有时争论得很激烈,但是它和我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性质不一样。我们决定问题是以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最大利益为标 准,而不是以哪一部分人的利益为标准。我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重大事情都是经过大家商议决定,切切实实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情,没有三权鼎立之 类的牵制。宪法规定,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的国体。各级政权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 们讲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者看来似乎是矛盾的,实际上是统一的。比如,我们的党纲党章是全体党员经过党的全国代表 大会的民主产物,而全党的民主活动又是在党纲党章的指导下运行的。国家的宪法是全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产物,而全国人民的民主活动又是在宪法 的指导下运行的。民主集中制,首先是民主。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时,在广泛的、高度的民主基础上进行,各种意见自然就会趋于一致,真正集中。经过 广泛民主,充分讨论,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致了,极少数不同意见还是会有的,怎么办?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我们的宪法和法律,都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 中的产物。这样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虽然不能说尽善尽美,但总的讲是可以比较好、比较符合实际的,可以不出大的失误。当然,缺点、不足总会有,这有两 种情况:一是当时经验不够,调查研究不够,对情况了解得不够全面,我们只有那样的认识、能力水平;二是实践发展了,最初的规定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了。有 缺点,有不足,怎么办?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修改、补充就是了。

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中很多人过去长期是做党的工作、政府工作、军队 工作等各方面工作的,各有不同的实践经验,但是要讲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立法工作,我们开始并不熟悉或不很熟悉,大家边干边学,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就逐渐 熟悉起来。如果说全国人民认为这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还可以,根本的一条就是靠集体,实事求是,虚心研究,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当然,这有一个前 提,就是我们大家有共同的出发点。第一,从实际出发,就是毛泽东同志经常讲的实事求是。“实事”就是客观存在,“是”就是客观规律,“求”就是我们要去研 究。考虑、决定问题,从实际出发,找出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决定了,再实践,严肃考虑社会实践的检验,对的就坚持,错的就修正,不是无根据地固执 己见。第二,从全国各族最大多数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出发,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是谋私利,不是追求部分人的利益。这两个出发点实际上是一回事,客 观规律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利益是一致的。中国历史悠久,我看基本的历史经验就是要顺乎群众利益和要求,失去群众就站不住脚。作为治国之道,古 人常讲两条,一是多谋善断,一是知人善任。他们讲这两条,无非是说圣君贤相如何多谋善断、知人善任。我们不同。我们这里讲的多谋善断,是人大常委会这个集 体谋,至于断,这个集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断,标准就是符合客观规律,为最大多数人民谋求最大利益,这体现了我们的民主集中制的政体的根本原则。

(二)

宪法总纲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序言讲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三大报告的标题就是“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这是从中国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社会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建国三十多年以来,尽管我们在前进中走过弯路,有过挫折,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灾难,但总的看,我们的发展速度仍然是快的。政治上我们彻底搬掉了 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人吃人的剥削制度,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 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更快,历史自身已经显示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有大量事实作根据,是经过社会实践检验 的。近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也讲,今后若干年中国可能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实践将会进一步表明,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好。当然,应该看 到,我们的国家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低下的基础上起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资本主义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建国才不过几十年,所以,直至目 前,我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还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社会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就发生了一个如何对待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的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一切对我们有益和有用的东西,我们都要认真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但这决不说明资本主义制度比社会主义制度好。

关于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管理企业的好经验和先进的技术,过去我们曾经两次丧失机会。这有当时的客观原因,也有认识不够的问题。第一次是在东北解放后。日本 侵占东北,在那里办了许多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大企业,如“满铁”、“满电”等,把企业管理得比较好。他们那一套榨取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我们当 然学不得。至于他们管理企业的好经验,我们是应该注意吸取的。当时,假如我们有选择地把这些企业的比较好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留下一批当老师,我们管 理企业的水平就可能会比较好一些。可惜,我们没有顾得上这样做。第二次是上海解放后。那里是有些西方资本主义管理企业的先进经验的。我们接收以后,如果把 一些有经验的好的厂长、经理、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有计划地留下来,特别注意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那里的一些比较好的管理经验接过来就好了。当时,我们 的干部发动、组织人民群众革命是好手,打仗是好手,生产管理却还不在行或不大在行,现成的老师又没有尽可能地留下。当然,他们那时的经验拿现在的标准衡量 已经落后了,但在当时是先进的。现在,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然首先要靠全国各族人民共 同努力,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管理水平,发展科学技术,同时应该抓紧认真学习、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管 理经验和科学技术。现在我们不会再丧失机会了。过去为什么会丧失机会?鲁迅先生讲过,人都有吃手指头、穿开裆裤的阶段。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有一个从不认 识到认识、从认识比较肤浅到比较深刻的过程。现在,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早已不是那个时候了。

这里再强调一下,我们正在深入、全面地搞改革、 开放,非改革、开放不可。党早已大力号召,宪法序言也已明确提出,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党中央早已明确指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 善,目的在于更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要大力学习、吸取世界各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以顺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并发挥它的优 越性。

(三)

最后,讲一下监督问题。许多同志在发言中提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这个方面,确实做得不够。我们前 段已经提出,要把加强法律监督作为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制度建设的任务之一。法律监督,除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加强这方面的 工作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群众监督。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如果群众不掌握法律,不能严肃依法办事,不能监督法律的实施,怎么也不行。有 的同志说,现在不少人是“法盲”。这的确是个问题。立了法,就要向群众宣传,使群众掌握。毛泽东同志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讲过:“代表 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我们的集中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法律现在已经不仅是代表 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并且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的强大武器,它的进一步普遍为群众所掌握,就会成为更加强大的物质力量。当然,要每一个人掌握全部法律不可 能,但要熟悉、掌握与自己有关的法律,这是可能的。一九八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专门作了一个决定,要求在人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各地方、各部门普法 教育搞得不错,有成效,但还不够。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大事,要经常抓紧,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要坚持抓紧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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