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乔石谈民主与法制》(2)

人民日报评《乔石谈民主与法制》(2)

六、加强经济立法,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刻。乔石出任委员长后,在第一次常委会议上即提出,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现代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无所遵循,就必然出现混乱。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要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那就更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

1993年3月31日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乔石就提出要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他说,这是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大家要有足够的认识和思想准备。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在世界上还没有先例,要靠我们自己摸索,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同样没有现成的模式,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要靠自己探索。他指出,当前急需出台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他确立了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方针和原则:第一,立法要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要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应当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指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力量排除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阻力,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制定法律后行动,尽量避免立法工作滞后于改革需要的状况。第二,局部利益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起草法律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避免不适当强调局部的利益和权力。第三,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要加强对我国各方面实际和现在实行的各项改革措施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对于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状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第四,地方人大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改革开放搞得比较早的地方,积累的经验比较多,应当先行一步,成为经济立法工作的试验区,为制定法律提供经验。另外,各地发展不平衡,法律不可能把各种情况都规定进去。地方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更多地牵头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法律,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第六,加快立法工作的同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拟定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制定法律还要注意同国外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以利于与国际经济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在这一正确的方针原则指导下,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成果是显著的。八届人大五年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订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确立市场行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法律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制订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订了劳动法、破产法等法律。这样,市场经济的几个主要方面都有了最基本的法律和法规,为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和保证,使我国经济立法滞后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七、积极推进民主进程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乔石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乔石在抓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强调并阐发小平同志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论断。他说,民主和法制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国家由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兴旺,国家机关有人民支持才有力量。人民群众越是关心国家大事,越是对我们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越有利于我们国家事业的兴盛发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人。改革和建设是群众自己的事业,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加、热情支持和共同努力,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同样应当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要使两者相互配合,协调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乔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说到底是人民当家作主。保护公民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内容。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对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广泛的规定。为了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我们一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创造条件,开辟途径。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视经济立法的同时,始终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制订和修订了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为了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制订了归侨侨眷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是通过立法建立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这是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迈出的新步伐。

乔石强调,我们必须把小平同志1978年说过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话作为我们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始终不渝地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重要的任务。乔石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主必须同加强法制结合起来,没有法制作保证,民主也不可能搞好。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民主,民主又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人人都按自己的准则来行事,整个社会就乱套了。因此,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就要有一些制度和法律规定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规则,大家都按制度和规则行事。乔石还指出,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和轨道有秩序地进行。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而且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人治思想和习惯影响很深,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这对民主法制建设干扰很大。因此,建设民主法制国家我们可能比其他国家困难更多,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将会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是不能畏难而退,而是要下更大决心,坚定不移地排除这方面的阻力,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乔石还指出,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某些有益的东西,但绝不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政治模式。必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树立正确的民主观。

乔石还特别指出,我们过去对法制讲得比较多,对民主讲得比较少一些。我们一些同志习惯于用简单的办法处理问题,一讲民主就怕麻烦。他说,我始终认为,一定要把民主的旗帜牢牢地掌握在我们手里。建国前28年的斗争,我们党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英勇奋斗,有时甚至很残酷,牺牲了几千万人,我们党一直高举起民主的旗帜。现在我们党执政了,更应注意这个问题。我们要承担起历史赋予的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根本任务,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相适应,按照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使民主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定可以建设起来。

八、强化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乔石指出,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成败、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都要严格防止和坚决反对腐败。必须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乔石说,经济要繁荣,干部要清廉。绝不能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以权谋私”是与共产党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的,这种腐败现象危害极大。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廉洁的,违法犯罪的只是极少数。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党政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和蔓延,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相当严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情况,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这不仅危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而且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声誉。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关于腐败的发生和治理,乔石指出,缺乏制约的权力很容易产生腐败,现在有许多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去监督造成的。任何部门、任何领导干部不受监督必然要出问题。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解决腐败问题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根本的是加强立法,把惩治腐败纳入到法制轨道,为惩治腐败分子提供法律依据。运用法律的力量,坚决禁止和严格防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严格执法作为解决廉政问题的重要手段。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也必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斗争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为更有力地惩治腐败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廉政建设,根本解决腐败问题,最重要的是靠法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执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干扰,认真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惩治腐败。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广大人民深恶痛绝的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抓出成效,取信于民,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乔石指出,监督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必要的制约,也是一种有力的支持,也是一种服务。不仅需要立法,而且需要建立起对权力强有力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体系。他说,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有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党组织的纪律检查监督,有政府的行政监察监督,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还有新闻舆论监督,等等。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各种监督都需要加强。要把这些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使执法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本书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落实香港基本法,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用“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和积极开展议会外交等都有精当论述。

本书语言平实,思想深刻,思维缜密,展现了乔石同志的风范。本书的出版发行,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促进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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