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婚姻法》修改解决了哪四大问题?(2)

1980年《婚姻法》修改解决了哪四大问题?(2)

近亲结婚和军婚

法制委员会给中共中央的请示报告中所列的第二个问题,是近亲结婚问题。

1950年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对旁系血亲未加限制。“这是向习俗让步。”张春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到了1980年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认知。新《婚姻法》拟规定,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法制委员会还是很慎重。

张春生特地去中科院拜访了遗传学方面的专家,他们向他证实,DNA检测的结果表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致畸率确实较高。

有人提出,如果结婚后不生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应该被允许结婚。

张春生觉得这个意见很重要,特地向有关领导反映,领导也表示认同,但认为,这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麻烦。另外,时间上也来不及了,因为第二天,就要提交大会表决了。

但张春生至今认为,理论上应该是允许的。

不过,法制委员会在向大会所作的说明中,作了一些弹性规定,指出: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请示报告所列的第三个问题,是军婚问题。

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当时,新中国刚刚从战争年代走出来,这是为照顾军人而规定的。经过30年的和平时期,这一条还要不要坚持?

有人表示反对,因为不平等,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法制委员最终还是支持了保留这一条款,主要的考虑是稳定军心。毕竟,义务兵服兵役的时间不长,也就三年。

但大会审议时,这一条依然引起了争议。

张春生记得,广东团有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当时,香港代表也参加广东团,这个代表团比较开放、活跃。一个来自广东的知名运动员提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后面应为“分号”,再加上一句“现役军人要求离婚,须得配偶同意”。

当时,正是张春生值班。他向上级领导反映了这个情况,领导笑言:“那不等于没说吗?”这一意见没有被采纳。

“婚龄再提高,工作就没法做了”

向中央报告的第四个问题是法定婚龄问题。

1950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但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全面展开,毛泽东的号召“国民经济要搞上去,人口要降下来”被广为宣传。为此,各地区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通常为男25岁、女23岁,上海等地甚至规定,男子27岁、女子25岁才能被批准结婚。

适当地提高法定婚龄,是大家的共识。但是提高多少,争论很大。

有人提出,针对城乡的不同情况,能不能制定城乡两套方案?但这也存在问题。比如,城郊怎么算?乡下姑娘嫁到城里怎么办?

计划生育部门算了一笔人口账。如果25岁结婚,一个世纪大约是4代人,而20岁结婚的话则是5代人。他们从控制人口的角度考虑,希望把婚龄提得高一些。在计划生育的大气候下,这个建议显得很有说服力。

但法制委员会认为,确定婚龄,不能只考虑计划生育,还应考虑人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

当时,妇产科专家林巧稚提出了意见。她认为,男女到20岁左右,生理心理都基本成熟了,有正常的恋爱、结婚的要求。如果过分地用法律强制力限制结婚,后果不好。她反对单纯为计划生育而晚婚。

林巧稚的意见让人们很受触动。张春生自己的经验也印证了这一点。他曾经在一个街道办事处工作,当时街道的医院里,未婚人工流产的一年几十个。

法制委员会还考察了其他国家的法定婚龄。世界上31个主要国家中,法定婚龄最高的为男21岁,女18岁。西欧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定婚龄,女15或16岁,男16、18或21岁,但人口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下降的趋势。

最终,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方案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个方案,比1950年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岁多(因为当时的年龄指的是虚岁),又比各地实际执行的婚龄普遍低了一点。

草案还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意见,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通常是降低了两岁)。

《婚姻法》通过后,西部地区的基层领导松了一口气。“县委书记、县长们说,要是再提高,我们的工作就没法做了。”

他们介绍,《婚姻法》修改之前,很多地区强制实行晚婚的地方性政策,把结婚年龄提得很高。在农村,很多人不办手续,摆几桌酒席就算结婚了。干部们督促他们去登记,结果不少是抱着孩子去公社办的结婚手续。

新《婚姻法》颁布后的1981年,全国结婚数高达1000万以上。而此前的1979年,才633万。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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