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反垄断立法必须迫切解决

完善反垄断立法必须迫切解决

《财经》:若要重启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改革议程,在改革大方向或者叫做“顶层设计”确定以后,就要进一步讨论各方面改革的具体内容了。

吴敬琏:在经济体制方面,进一步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建立和健全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使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对平等竞争市场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国有经济对一些重要产业的垄断;第二,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改革也要从这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财经》:国有经济的垄断,既表现为经济性的垄断,即国有企业凭借由政府倾斜政策所支撑的巨大经济实力,足以压制竞争对手;也表现为行政性的垄断,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保护与自己的利益有关的国有企业(也包括某些本地的非国有企业),排除竞争对手或者限制竞争。

吴敬琏:对第一种类型的垄断,治本之策是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布局调整。目前,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控制着过多的经济资源,特别是土地和资本资源,并且把其中大部分投入到盈利性的企业中去,与民争利。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应当坚持1997年中共十五大决定的方针,国有经济逐步从一般性的竞争性部门退出。

政府的基本职责是提供公共品。目前许多公共品供给出现了严重的短缺。例如,社会保障基金、公租房建设都有很大缺口。这些正是据称为“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本用得其所的地方。多年前就有过这样的建议,应当将万亿元的国有公司股权划拨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用以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做实”他们的个人账户。

近年来,经济学家还提出了一些值得认真研究、择优采纳的好建议。例如陈清泰教授建议实行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并将现在滞留于一般产业的国有资本的30%、或许50%划转到社会保障和其他公益性基金,使国有资产回归到全民所有、全民分享的本性。我赞成陈清泰教授的建议。为了实施该建议,可以建立特殊的法定机构来配置和管理国有资本。这一机构负责制定所属基金的运营规则,并对它们的运营状态进行监督。

《财经》:根据俄罗斯等转型国家和中国一些地区过去的经验,不少人担心,如果在中国进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制,会发生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

吴敬琏: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但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况,并不是“天下乌鸦一般黑”。有的国家和地区法制比较健全、社会监督比较有力,或者采取的办法比较得当,国有经济改革的效果就比较好。消极地避开改革,并不能免除权贵以其他方式蚕食和鲸吞公共财产的危险。

因此,应当要求和督促政府负起责任来,采取一切手段防止一些人利用权力在国有经济的改革过程中蚕食和鲸吞公共财产,避免出现财产初始占有的两极分化。

《财经》:由于国有经济原有规模十分庞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有相当部分的国有资本驻留在盈利性的领域。

吴敬琏:对于这部分国有企业,除极少数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作为特别法人由国家垄断经营外,绝大多数企业都应当改革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它们作为企业,仍应努力做强做大,但它们应当与其他经济成分平等竞争,而不应享有任何特殊权力和得到政府的任何政策优惠。

对于执政党来说,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才是共产党执政的可靠基础,应更加注意不要按照所有制的性质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而要对它们一视同仁。

《财经》: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全面落实中共十七大“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的要求这样一个大课题了。

吴敬琏: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消除国有企业以及某些得到政府官员青睐的非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特权;另一方面,要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取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规定。还要教育和支持民营企业家群体抵制个别人结交官府、靠依附权力、依附国企寻租的不良行为。

《财经》:您在前面提到的消除中国市场中的行政性垄断,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和自然形成的市场经济不同,中国现行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演变而来,至今仍然保留着“国家辛迪加”的许多遗迹。一些国有企业和个别受到政府特殊照顾的非国有企业拥有政府给予的垄断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正像有的学者所说,“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公害”。许多法学界、经济学界的有识之士对中国经济中的行政性垄断现象和《反垄断法》为何对此无能为力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制止这种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积极建议。但是这些意见似乎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注意。

吴敬琏:完善反垄断立法和加强反垄断执法,是改善中国市场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公平竞争秩序遭到行政垄断的破坏,的确是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这方面的问题变得如此严重,既是由于现有体制存在重大缺陷,也有反垄断不力方面的原因。从反垄断立法方面说,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虽然保留了有关行政垄断的章节,即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是它只把违法行为的范围限定在“滥用行政权力”,又把“滥用”的范围限定在“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这就意味着承认一切不涉及地区保护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合法性。

与此同时,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性行政垄断行为,是由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的,而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却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众所周知,在中国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包括企业)的行政性垄断,通常都是由依据党政主管机关的法规或指令设立的。要这类行政机关“责令”自己管辖的企业去“改正”由自己制定的规章或自己发布的指令所导致的违法行为,岂非与虎谋皮?所以,在中国行政性垄断泛滥成灾,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财经》:正因为这样,不少学者都认为,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损害市场竞争,应当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吴敬琏:为了制止垄断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除了坚定不移地进行国有资本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外,还必须坚定不移地进行反垄断的司法改革:第一,修改《反垄断法》或另立针对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党政机关的《反行政垄断法》;第二,设立超越于党政机关之上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但负责处理经济性垄断案件,还应负责处理行政性垄断案件;第三,由于行政性垄断通常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有关,因此应当修订行政法,授予法院监督政府行为,纠正不当行政作为的权力。

《财经》:由于现代市场中经济活动日益繁复多样而且变动很快,为了建立和保持正常的市场秩序,除了法院的执法,还出现了其他执法形式,如行政监管这种准司法的执法形式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在这方面,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吴敬琏:这方面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用行政命令的个案干预取代合规性监管,这也为寻租提供了方便之门。例如,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用实质性审批取代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滋生了种种弊端。在这方面,也要通过积极而稳妥的改革来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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