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劳教制度:大多数国家叫保安处分制度(2)

境外的劳教制度:大多数国家叫保安处分制度(2)

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刑罚和保安处分糅合在一起,只不过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已。实际上刑罚也好,保安处分也好,都是回应社会问题、治理国家的一门艺术,制度之间可以相互配合,以求得最好的效益。

新京报:保安处分与社区矫正的关系是什么?

刘仁文:在西方很多国家,社区刑本身就是一种刑罚,对一些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直接判处社区刑,例如判多少小时的社区工作。而在我国,社区矫正不是一种刑罚种类,而只是作为管制、缓刑或假释等的执行方式。

过去,我国管制、假释或缓刑的人在社会上没人管,现在社区矫正加强对管制、假释、缓刑等罪犯的社区监督,效果就好一些。严格来说,社区矫正不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而是刑罚的一种或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不是保安处分,但是体现了保安处分的精神。

新京报:两者能否结合在一起来实施?

刘仁文:现在有些国家会把刑罚和保安处分相糅合,例如,有的罪犯如性犯罪者,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去后,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于脚部或手腕戴一个电子设备,以便接受监督,要求他晚上几点必须回到家中,一有违反电子设备就会发出信号,那就得重新收监。还有的在服刑快结束的时候,允许白天出去找工作,慢慢适应社会,晚上回到监狱。

最近,挪威枪击案凶手布雷维克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但法院又同时决定,罪犯在刑满后,如果依然被认定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话,可被继续收押。这前面的21年可以说是对他罪行的定期刑罚,后面可以说是一种不定期的保安处分,如果对社会没有威胁,则21年刑期服满就可出狱,如果对社会有威胁,则要继续收押,直到这种威胁消除才可以被放出来。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刑罚和保安处分糅合在一起,只不过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已。实际上刑罚也好,保安处分也好,都是回应社会问题、治理国家的一门艺术,制度之间可以相互配合,以求得最好的效益。新京报记者 李秀卿

德国的保安处分规定

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相当成熟和完善,该制度规定在《德国刑法典》中,集中在第三章第六节“矫正与保安处分”中。

第61条:矫正与保安处分的种类有,①收容于精神病院 ②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 ③保安监督 ④行为监督 ⑤吊销驾驶证 ⑥职业禁止

第62条:如判处矫正及保安处分与行为人的行为的严重性、将要实施的行为以及由行为人所引起的危险程度不相适应,不得判处。

第63条:实施违法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法院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

第64条(1):如果某人有过量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的瘾癖,且因其在昏醉中实施的或归因于瘾癖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有罪;或仅仅因为他被证实无责任能力或未被排除无责任能力而未被判处有罪,那么,如果仍然存在由于其瘾癖而实施严重违法犯罪的危险,法院可命令将其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

第67条a(1):经命令收容于精神病院或戒除瘾癖机构的,如法院事后认为将行为人转换执行另一种处分能更好地促进行为人重返社会,可进行转换。

第67条d(1):1.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的期间不得超过2年。

第67条e(1):1.法院可随时审查是否可以暂缓收容的继续执行以及交付考验。

第68条(1):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行为监督。

第68条b(1):1.法院可对被判决人在行为监督期间或较短期内给予如下指示:

①未经行为监督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居所或某一特定区域

②不得居住于有犯罪机会或足以诱发其继续犯罪的特定地区

③对于可能提供犯罪机会或诱发其继续犯罪的特定人或特定团体之人,不得雇佣、培训和留宿

④不得从事可能被其滥用于实施犯罪的特定工作

……

《德国刑法典》(徐久生译)

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也在刑法中规定,将保安处分规定为7种,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选择适用。

(一)感化教育处分。台湾刑法第86条规定:“因未满14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满18岁而减轻其刑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者,得于执行前为之。感化教育之执行,认为无执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罚之执行。”

(二)监护处分。台湾刑法所规定的监护处分有两种:一是对于心神丧失的人的行为不处罚;二是对精神耗弱或喑哑人的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对于精神耗弱或喑哑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但在执行完刑罚或赦免后,可以强制其进入特定的处所施行监护。对精神耗弱或喑哑人的监护处分期限为3年以下,这不啻于再限制其三年以下的人身自由。

(三)禁戒处分。(1)对吸食鸦片、使用吗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材料的犯罪人,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场所施行禁戒,即使因赦令判决免诉,仍应执行禁戒,而且禁戒是在刑罚执行前施行,禁戒完毕后若认为没有执行刑罚的必要时,可以免除执行刑罚。禁戒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以下。(2)因酗酒而犯罪的,因酒毒危害不如烟毒大,禁戒期限为3月以下,但是,对酗酒犯罪的禁戒处分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因此不存在因执行禁戒处分而免除刑罚的可能。

(四)强制工作处分。“有犯罪之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对于强制工作的种类,法律并没有限制,凡是足以矫正其恶习的均可。强制工作处分的法定期间为3年以下,法官可以在法定期间之内自由裁量。

(五)强制治疗处分。“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风病而隐瞒、与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奸淫,以致传染给他人的,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处所强制治疗,强制治疗处分是在刑罚执行前施行的,且治疗处分的期限不确定,直至治愈为止。”

(六)保护管束处分。(1)以保护管束代替其他保安处分。刑法规定,所有的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都可以以保护管束取代之。但是,保护管束处分仅仅是代替原保安处分的执行,如果在保护管束期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以随时撤销保护管束,继续执行原保安处分,但撤销以前的期间仍计入原定期间内。

(2)对特定人的保护管束。刑法规定,对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和获假释者在假释中可以得付保护管束。在这两种情况中,如违反保护管束规则情节严重的,即可以撤销缓刑宣告或假释,而执行其宣告刑或继续执行其剩余刑期。

(七)驱逐出境处分。刑法第95条规定:“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处罚期限刑法无规定,由法官根据情节自由裁量。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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