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四川: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摘要: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而颁布于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已“试行”了三十多年。

劳动教养,一项已存在半个多世纪、被舆论和学界广泛质疑和诟病的制度,终将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而颁布于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已“试行”了三十多年。按照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的观点,劳教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创立到“文革”时期,劳教是“政治斗争的工具”;而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劳教转变为“社会管治的手段”。

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将那些“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曾经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挥过作用。此外,正如那句名言:“完善的新人,应该是在劳动之中和为了劳动而培养起来的”,劳动曾被认为是塑造“新人”的不二法门,而劳动教养,便成了对相关人员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但是,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劳教制度却备受合法性质应该是在劳动之中和为了劳动而培养起来的”,劳动曾被认为是塑造“新人”的不二法门,而劳动教养,便成了对相关人员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但是,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劳教制度却备受合法性质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劳动教养显然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劳动教养突破了 “法定原则”,无需法院审判定罪,仅需公安机关独自决定;在程序方面,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制等都无法实行;甚至被劳动教养者不服,都没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这些年,我们日益强调“微罪不起诉”等人性化法治理念,对那些根本达不到刑事处分的人却动辄限制一年以上人身自由,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关于劳教制度,一直存在两个“多”:一是拍案奇闻多,可能只是惹恼了某个领导,都有可能被送去劳教;二是要求取缔的社会呼吁多,每年两会以及全国法制日,社会各界要求启动违宪审查、取缔劳教制度的呼吁不绝于耳。

在这种语境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政府部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我们有理由对“法治中国”建设充满期待。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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