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行政权的监督

法国对行政权的监督

在今年5月的法国总统大选中,败给了奥朗德的法国前总统萨科齐,2个月前才搬出爱丽舍宫,刚刚在巴黎安顿下来的8区办公室和16区的住所,于7月3日遭到了司法部门的突击搜查。因为萨科齐和家人已前往加拿大休假,所以当时不在现场。失去了司法豁免权这把“保护伞”的法国前总统萨科齐遭遇司法部门的搜查,是因为萨科齐与2007年总统大选中的贝当古政治献金案有关。法国地方法官今年 3月称,萨科齐涉嫌在2007年角逐总统宝座时,曾收受来自法国女首富、欧莱雅集团的继承人莉莉亚娜 贝当古高达80万欧元的非法政治献金。萨科齐否认该指控。目前地方法官正在调查贝当古2007年非法政治献金案。

在法治程度化较高的法国,无论是对失去司法豁免权后的总统滥用职权责任的追究,还是民众要求废除总统的司法豁免权,均表明滥用权力受法律制裁的责任是不被豁免的,不论行使权力的人是一般的政府公职人员还是位居权力最高职位的总统。法国之所以有这样的法治水平,取决于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对总统与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体制。

从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为了保障一个强有力的总统,宪法赋予总统拥有任免总理、解散议会、颁布法律等权力,实际上是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的。议会对总统除叛国罪以外,无权弹劾,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席是总统,因此,议会与司法机关对总统的监督力度是微弱的。但由于行政权是由总统和总理分享,总理在某种程度上是总统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对行政权的监督亦可以间接地监督总统的权力。在宪法确定的政治原则下,能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规制、防止其异化的主体主要是议会与司法机关。

议会监督。法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传统的三权分立制度,法国宪法规定政府须对议会负责,议会也拥有监督政府的权力。体现为:

第一,不信任案表决制。根据宪法第49条规定:“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责任。”对于不信任案的表决,根据该条第 2款规定,只要以国民议会总人数的1/2以上通过就可以,而不是有效票的1/2以上通过,同时,它只要求统计对不信任案的赞成票。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提出政府辞职。

第二,质询制。质询制主要是议员向政府提出的,宪法第48条规定:“每周应留一次会议,优先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质询包括书面质询和口头质询,无论是书面质询还是口头质询,政府都必须予以答复。

第三,议会委员会监督制。议会委员会监督主要是通过议会的常设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来对政府进行监督。常设委员会除在议会的立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外,它还肩负向议会通报情况、为议会了解情况的职能,以使议会能够对政府政策进行监督。常设委员会对政府的监督有:特别报告人的监督、委员会听证会的监督、法律实施的监督以及常设委员会的工作视察监督等。议会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搜集有关事件的一切信息,或是调查国家公共机关或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并向议会提供具有结论性的报告。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人被赋予了现场调查的重要职权,除涉及国防、外交或国家内外安全的秘密事项外,他们有权搜集所有与其调查有关的事实。

司法监督。司法被宪法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最高法院监督。法国宪法设有高级法院,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各自的议员中选出同数的成员组成。根据宪法规定,当总统犯有叛国罪时,最高法院可以行使对他的审判权。此外,最高法院审判对象除总统外,还涉及政府成员危害国家的罪行。

其二,行政法院监督。法国的法院系统除了建立普通法院系统外,还组建了完全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法院既是行政法律法规咨询机构,也是行政诉讼部门,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追究行政权力机关和公务员个人因行政活动失误而应承担的责任。行政官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往往成为行政法院的惩戒对象。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很大影响,则有关行政人员会被迫或自动下台。虽然行政法院名义上从属于行政系统,但实际上不仅独立于司法系统,还独立于行政系统的行政司法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行政法院的法官都是公务员,其独立性受宪法保障。

其三,审计法院监督。法国审计法院是法国政府的一个准司法机关,掌管、引导包括中央政府、机构和机构在内的大多数公共机构和一些私营机构的财务和法定审计。审计法院是一个事后监督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对公共财务账目中的收入与开支是否合法、合格进行审查;对公共资金使用是否得当进行审计及对行政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最终将对行政部门产生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效力。

其四,宪法委员会监督。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根据宪法设立的一个国家机构,属于法国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一是监督总统选举、两院议会选举和全民公决的合法性;二是审查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宪法委员会在审查法律、行政行为是否违宪时,既不以发生具体的法律纠纷为前提,也不以利害关系人提出审查请求为要件。只要宪法中规定的有违宪诉讼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认为某项法律、命令违宪而请求审查时,宪法委员会就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法委员会在监督政府职权方面日益起着重大作用。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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