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强调“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强调“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明确提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长久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从而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扭转收入分配关系失衡的格局,从而真正“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实现这一目标,从当前来讲,必须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突出问题。要有效遏制当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势头,逐步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必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当前,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劳动者报酬偏低,尤其是一些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他们的劳动贡献极不相称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必须“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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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城乡全覆盖
记者: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是首次提及,如何看待?
青连斌: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城镇化发展的迫切要求,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基础上的,实际上就是城乡两种制度,城乡居民享受两种不同社会保障待遇。
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同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一样,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如果不采取断然措施加以改变,这些消极影响还会越来越明显和突出。
首先,城乡区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同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一样,把城乡居民区分为两个群体,提供两种不同的保障待遇,使城乡居民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却享受到两种差距悬殊的“国民待遇”,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其次,城乡区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仅无助于缩小巨大的城乡差距,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
第三,城乡区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人为地阻断了劳动力和人口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造成了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延缓了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第四,城乡区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
第五,城乡区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切实打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非对称性制度安排,大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过去十年是我国社保体系建设迅速推进的十年,一个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城乡居民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然而,保障水平存在差距、公平性和规范性有所欠缺、统筹层次不高、转移接续不畅等问题,仍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形成挑战。随着城镇化提速,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就要求在更高层面、以更大强度加快打通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路径,加快城乡统筹步伐。
因此,十八大强调“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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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的“法治保障”
记者: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体现在什么地方?
青连斌:十八大提出了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和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两方面着手,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党的十六大及其四中全会、六中全会《决定》,十七大及其五中全会《建议》,都反复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四个加快”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新思路和政策举措。
在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方面,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报告中就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十八大报告在论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时,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上了“法治保障”,透露出什么样的理念?
青连斌:特别提出“法治保障”,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在社会管理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创新管理的一个新举措和新要求。它表明我们党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更加注重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同时,它也是在总结社会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管理格局和社会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总体形势不错,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意识不强:重行政手段,轻法治手段;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重政策应用,轻法治规则的制定与实施;社会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这些不足既制约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推进,又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步伐不协调、不匹配。为此,党的十八大在总结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之后,增加了“法治保障”,形成社会管理体制的战略布局。
党的十八大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意义深远。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进,必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最终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普遍氛围,普遍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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