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女干部的“去女性化”(2)

村级女干部的“去女性化”(2)

三、实然:观念、制度和现实的“共谋”

1.观念:“历史劣势”的积累

传统观念和男权文化是影响女性领导成长的主要外在因素。自封建社会开始,中国就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在现实社会中,男女之间生理上的差异被延伸和放大成“男主女从”、“男尊女卑”、“女子天生不如男”等思想,这种对女性的偏见把女性限定于家庭,尽管由于历史和地域的不同,导致存在方式、表现形式不同,但却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不仅影响着社会对妇女价值的评判,而且还影响到妇女自身的价值观念、成就动机、审美情趣等。因为传统文化观念等“历史积累”,导致了我们熟知的“玻璃天花板效应”。玻璃天花板效应主要是指对于大多数女性中层领导,想进一步晋升,就如同面对一块透明的玻璃板,未来看上去近在眼前,却怎么也穿越不过去。这主要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具有开拓精神、领导素质高的男性更宽容、更赞许、更鼓励,社会倾向于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而对于具有远见卓识和敢冒风险的女性,则往往求全责备难以包容,倾向于用传统女人的标准来看待她们、要求她们。这种状况会对渴望从事领导工作的女性产生阻力,使人们对女性领导的能力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就算女性和男性同等优秀,但给予女性的机会还是少一些。“历史劣势”的积累使得女干部始终觉得底气不足,正如本文开头引用的“没有一点狠气压不住阵”,为了显示“狠气”,为了适应“男强女弱”的观念,“理性选择”了“去女性化”,这种“理性”是个人从传统中习得的。[12](P220)

2.制度:“性别平等”的异化

所谓“‘性别平等’,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在社会活动的公共领域,还是在家庭生活的私人领域,男性与女性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1]具体地说,就是“两性的个体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两性关系和家庭生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的机遇、竞争和选择面前是平等的,最后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11]可以说,这样的平等观点是一种关于性别平等的“底线”。正是有了这样的评价依据,妇女解放才会长期轰轰烈烈地上演,女性才会对就业、参政中的不利状况理直气壮声讨,男女双方才会针对各自权利和利益的孰轻孰重而乐此不疲地地争论。不容否认,在人类近代和现代史上,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尤其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蓬勃兴起,妇女解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妇女地位获得了空前的提高,人类社会也正是伴随着男女平等问题的逐步解决而不断前进。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众多关于“性别平等”的话语中,还存在许多“异化”,比如在现实中“性别平等”往往被认为是“男女一样”,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一样”当作“平等”来理解。这也是村级村干部会选择“去女性化”的一个原因,因为将“平等”理解成“一样”,并且是“像男人一样”。但是很显然,作为政治家的毛泽东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看待“一样”的。“男女都一样”,是指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并不是否认两性之间在生理上存在差异。男女平等指的是男女两性在人格、尊严、价值、权利和机会上平等。因两性生理机制的不同,要求男女在各个领域中的绝对平等,必然使竞争处于不公平状态,而表面的平等却掩盖了不公平的冲突,机会的平等导致的反而是结果的不公平,使女性在男性优势的领域承受更多的失望或失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失望”是与效用相对,但又不同于负效用的一个概念。效用体现的是消费或参与活动给人们带来的满足;负效用体现的是消费或参与某种活动不仅没有带来满足,反而造成了损失或不满。[13](P4)因为无法获得应有的“效用”,即“失望”也促成了村级女村官的“去女性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个人理性的话,就不可能贯彻下去。所以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或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14](P12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一种符合“集体理性”的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提供的是一种机会平等,并没有考虑到“差别化”,没有体现“差别原则”,并非符合村级治理中女干部的“个人理性”,所以导致了“性别平等”的异化,也导致了女干部的“去女性化”。

3.现实:村务“力治”的需要

徐勇教授在2002年发表的文章“礼治、理治、力治”中认为,当今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治理形式是“力治”,即依靠个人能力、权力和暴力来进行治理。这种治理形式对村级女干部在村治现实中对“领导方式”的选择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笔者认为,因为村务“力治”的需要,村级女干部会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理性”地选择“去女性化”,正如徐勇教授所指出的“力治”的第三种表现是“以暴力而治”。“在家户个体利益本位的冲击下,乡土社会内部的传统礼俗维系力愈来愈弱,外部的国家力量更多的是要求完成各种政府任务,难以将分散的家户组成有机的共同体,并形成共同体权威,从而造成乡土社会的失范和失序。村民为维护和扩展自己的利益,更多的是寻求和依靠暴力,当今的乡土社会因此出现了不少不讲道理,只讲暴力的强人、狠人、横人、恶人。这种人有时连政府也无可奈何,有的甚至还得借助于他们进行治理。”显而易见,这种“去女性化”,或者更准确地说“男性化”更加有助于“暴力之治”。

总之,在传统观念中将“女性”化为“弱势”的代表,这种劣势的历史积累,导致了女性在追求进步时希望摆脱“弱者”的标签,自发地选择“去女性化”,同时这种劣势的积累也使得女性在“博弈”时处于劣势,“制度是博弈的均衡,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博弈会形成制度或制度体系”,[15](P419)正如诺斯(North)所说,“制度不一定是,甚至经常不是按社会效率来设计的,相反,它们(至少正规规则)是为了服务于那些具有创造新规则谈判能力的利益集团而创造的。”[16](P17)所以处于村级“力治”背景中的女干部在“博弈”中激发了其“有限理性”的选择,即“去女性化”。

四、余论:混合性的社会性别

常规的男性行为仍然被视为“领导力”的重要特征,然而也有学者指出“混合性的社会性别”更是一种平衡,这种“混合性的社会性别”是混合了社会性别的初始分类,即“男性化”和“女性化”的原始划分,呈现出“男性化”特征和“女性化”特征的兼容并包,简言之即“中性化”。因为虽然有工作类型的分类,每种工作类型有其占主导性的“领导力”类型,但并不能应对工作中面临的所有问题,从历史角度来看,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女性领导方式由解放初期推崇“与男人一个样”逐步向发挥女性自身特征优势转变,就目前现状来看,呈现“中性化”的发展趋势。有研究表明,“许多男性领导都较欣赏既有女性特点,又吸收男性优点,即具有中性特质的女性干部。”[17]并且国外学者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中性化”的概念,认为“在男性化要求更多的岗位上,中性化会帮助女性获得更多的机会。比那种单一的社会性别特征更为重要”,[2](P283-292)无独有偶,也有学者认为“如果女性有可能更加中性化,会在获得领导力上有更多的机会”。[2](P283-292)笔者认为面对村治的复杂现实和“力治”的需要,女干部在“私域”里可以保持“女性化”,但在村治的“公域”里村级女干部的“中性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但这种中性并不是“去女性化”,更不是“Acting like men”(像男人一样),因为“去女性化”的发展趋势包括“男性化”和“中性化”两种,如果女性领导者都被社会化成“男性”,“那状况会更加糟糕,因为女性领导力中被视为“弱”(Wake)的地方其实“是灵活”(Flexible),被视为“情绪化”的地方实际上是一种带来平衡的机制。”[18](P479-503)而在村级治理中,领导方式的“中性化”是两种社会性别的“优势叠加”,是村级女干部的“理性选择”。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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