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义”二字之差

中德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义”二字之差

我国正在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比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只增加了“主义”两个字。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共通之处,但又存在巨大的差异。也许德国不一定是最好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属于最成功的体制之一。将中德两国的体制作一比较,也许对国人有所禆益。

两种市场经济之同异

德国在战后实现“经济奇迹”就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该体制属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所言的为每个公民“开放进路的秩序”,而我国则是行政权力操控经济资源的“自然状态”或者“有限进路秩序”。德国是高收入国家,我国则刚进入中等收入国家。鉴于目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国很可能开始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两者均强调社会平衡。“社会市场经济”是已经实现了的市场经济,较好地结合了经济效率与社会平衡。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是在实现中,而且实现之后的形式到底是不是市场经济,这还很难说。“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两者的结合,虽然体现了国人的智慧,但总是让人觉得这一组合类似于“方的圆”,“圆的方”,“白色的黑马”,或者“黑色的白马”。社会市场经济强调经济自由与社会平衡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允许和利用有限的“经济自由”。

一国之所以将自己的经济体制冠名为“市场经济”,都是希望或多或少地有意利用市场的效率。但是,我国主要是将市场或者市场经济工具化,无视或者避而不谈市场原则。比如我国行政部门领导人在过去十年从来不提市场原则,而只强调民生原则,而本来这两大原则本来需要并重。而在德国,市场原则与社会原则(民生原则)同属于其基本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有市场,但有市场不等于有市场经济。人类数千年前就有市场,但是不能说那时候已经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自有其定义域。现代市场经济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一组条件:一是经济体由大量自主的个体组成;二是私人产权;三是开放的市场;四是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五是存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六是有众多的、非特权型公司制企业。这些条件存在着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没有私人产权,就不会存在大量自主的个体。自主的个体掌握着私人产权,就需要开放的市场为其自主的要素组合和产品供求创造平台,一个开放的市场也需要有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其中需要有众多的供给者和参与者保持互动。一个发达的经济需要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的支持。自主的个体基于私人产权和开放的市场,会有激励达成和利用各种交换契约,会有激励利用各种组织资源,尤其是非特权性公司制企业。

如果按照对市场经济的上述界定,我国离开市场经济体制还路途遥远。而德国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因而属于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对照上述六项条件,比较一下我国和德国的体制差别:

第一,德国公民均为自主的个体。我国的民众不是公共选择的真正主体,而是被个别支配性利益集团强加其对公共事务选择的结果。

第二,我国把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制度,而德国总体上把私人产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从宪法的行文可以看出,我国对私人产权或者私人产权组织主要是一种工具化的利用。而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2011年著名的国有企业改革报告,国有企业事实上是亏损的。虽然国有企业账面利润很高,但是事实上少支付、甚至未支付很多资源费用(包括土地租金和利息等)和税收,外加从政府获得的大量补贴,这样国有企业实际少付多拿合计金额远远大于国企的账面利润。

第三,我国是半封闭的、选择性开放的市场体系,而德国是个开放的市场体系。德国对于开放市场采取普适性的进路,而中国对开放市场采取选择性的进路。

第四,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基本上采取行政垄断,而德国总体上维持着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只有极少数例外领域(如德国铁路)由政府企业依法经营。

第五,我国的金融市场貌似发达,但是行政控制与参与程度高,而德国存在一个高度发达的、以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看,我国的金融市场差不多等于半个市场加半个部门。

第六,我国和德国一样,目前都拥有大量的公司制企业,但我国的很多重要的基础性行业是被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控制,实行行政垄断。德国从建国之初就不主张搞国有企业,联邦政府只根据对市场提供辅助性支持的原则(辅助性原则)拥有极少数国有企业,比如德国铁路和德国邮政。其中德国铁路在今后有可能通过上市私有化(2006年上市计划因全球金融危机搁浅),德国邮政的前身是联邦邮政,于1995年私有化并改为现名,目前由德国国有政策性银行复兴信贷银行持股30.5%,其他为社会股。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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