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秩序中的国际组织一览表(2)

现代国际秩序中的国际组织一览表(2)

三、司法类国际组织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法理论日益完善,出现了超国家的国际法院机构。其中,最著名的有裁决国家之间纠纷的联合国“国际法院”,以及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审判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的兴起,意味着继全球经济一体化后,全球在法律层面正经历着深刻融合和统一。

1、国际法院(ICJ)

国际法院,又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位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国际间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此外,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除1967年-1984 年期间无中国籍法官被提名外,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事实上一直各占有一个名额。

国际法院处理的是国家之间的纠纷,只有主权国家间的争端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切实履行。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法院裁决时,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以在必要时迫使另一方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1980年,美国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官,占领美国领事馆。国际法院裁决后,美国人质获释。

2、国际刑事法院(ICC)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主要职责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依据是2002年7月1号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施行管辖权。由于对侵略罪的定义存在分歧,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没有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截至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其中,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目前主要以中小国家为主。

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对象是具体的个人,而不是实施犯罪的某个组织。无论是罪行的指挥者,还是具体参与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审判。国际刑事法院相信,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任何危害人类生存,侵害人权的罪行都必须被追究,而不管他担任何种职务。目前,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对乌干达“圣灵抵抗军”头目科尼、苏丹总统巴希尔、苏丹国防部长侯赛因、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人发出过逮捕令,逮捕了科特迪瓦总统巴博,审判了刚果前武装领导人卢班加。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体现了人类对普遍正义的追求和渴望。无论犯罪者是谁,居于何种职位,都应该接受应有的惩罚。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说:“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前景,让我们看到了普遍正义的希望,这一个简单的、令人兴奋的希望。这个希望快要实现了。我们将始终不懈地朝着这个目标尽自己的努力。我们希望你们……也尽你们的努力,共同奋斗,确保没有一个统治者、国家、军人集团或者军队能够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权和逍遥法外”。安南还说,“将近半个世纪以来——几乎从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大就认识到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起诉和惩罚应该对种族灭绝罪行负责的人。许多人以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种种耸人听闻的惨事——集中营、残酷暴行、集体灭绝、大屠杀等,永远不会再发生了。但是它们还是接连不断地发生:在柬埔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卢旺达……。我们这个时代——甚至就在九十年代里,我们看到,人所能做出来的邪恶是没有极限的。‘种族灭绝’已经进入受尽了我们时代的词汇,针对这个可怕的现实,我们必须付出历史性的回应”。

四、其它国际组织

有些政治、经济类国际组织是区域性的,如欧洲联盟、欧洲议会、欧亚经济共同体、南亚区域合作联盟、非洲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英联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南美洲国家联盟、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等,它们在区域内调节国家之间的关系,增进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还有一些全球性国际组织是专业性的,它们在特定的领域发挥作用,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促进那些与人类发展密切相关的事业。

1、无国界记者

无国界记者(Reporter Without Borders)是一个致力于保护记者免受迫害并推进新闻自由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总部设在巴黎,目前,该组织在亚、欧、美、非的15个国家设有16家办事机构。无国界记者是国际言论自由交流会(IFEX)的成员。IFEX是由全球60多个非政府组织组成的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监察言论自由被侵犯的状况、促进并捍卫言论自由的权力。

2、透明国际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是一个监察贪污腐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1995年,在世界银行前区域总监Peter Eigen的倡议下,透明国际成立于德国。它宣称,“透明国际是一个领导反贪污抗争的全球性公民组织。它把各国人民组织成一个强大的全球同盟,终结贪污对全球男、女和小孩的毁灭性影响。透明国际的任务是为了迈向一个没有贪污的世界而创造改变”。从1995年起,透明国际每年制定和公布各国清廉指数,提供一个可供比较的国际贪污状况列表。另外,他们还发表全球贪污报告年度报告(最新一份为2009年度)以及全球贪污趋势指数(最新年度为2010年度),并与一些政府合作打击腐败。透明国际的工作目标是保持无党派身份,建立反贪污的联盟。透明国际最大的成就在于把贪污问题提上国际议程:贪污议题在1990年代以前并没有得到广泛讨论,现在国际机构例如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现已视贪污为国家发展的一大障碍。在联合国反贪污公约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公约的制定和采纳过程中,透明国际有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3、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永久性的国际体育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工作语言为法语和英语,另外还使用德语、西班牙语、俄语和阿拉伯语。IOC依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是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五环会徽的专管机构,也是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和决定有关奥林匹克运动问题的最高权力机关。IOC对每四年举办一次的奥运会拥有一切权力,它与其成员国或地区,以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相互承认。

4、绿色和平

绿色和平(Greenpeace)以提倡环保著称,把“保护地球、环境及其各种生物的安全及持续性发展,并以行动作出积极的改变”作为其使命。起初,该组织使用非暴力方式阻止大气和地下核试以及公海捕鲸,后来,转为关注其它环境问题,如水底拖网捕鱼、全球变暖、基因工程、反捕鲸和反捕杀海豹等。不论在科研或科技发明,绿色和平都提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决办法。对违反环保原则的行为,该组织都会尽力阻止。绿色和平于1971年在加拿大成立,总部位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目前在全球41个国家设有办事处。

5、乐施会

乐施会(Oxfam)的使命是国际发展及救援。乐施会1942年成立于英国牛津,原名“英国牛津饥荒救治委员会”,目的是在二战期间运送食粮到被同盟国封锁和德国纳粹占领的希腊。1965年该组织改以电报地址“OXFAM”作为其名称。基于乐施会的最初目标是供给食物以解决饥荒,多年来,乐施会都有开展种种策略对付饥荒的“原因”。除了食物和药物之外,乐施会也向人们提供生活、工作的工具,使人们能够自给自足,同时争取开放自由的国际贸易,使贫穷地区生产的货品以公平的价格出售。现在乐施会除了从事救济工作,还参与以下议题的工作:国际贸易(公平贸易)、教育、债务和援助、安定生活及居所、健康、爱滋病、社会公平、性别平等、战争和天灾、民主和人权、气候变化。

6、诺贝尔奖委员会

诺贝尔逝世后,瑞典国王和议会于1900年根据诺贝尔遗愿成立诺贝尔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掌管基金投资、奖金颁发和行政事务。诺贝尔在遗嘱中设定了四个机构评选出五个奖项:瑞典皇家科学院负责评定物理学、化学奖;瑞典斯德哥尔摩卡罗琳医学院负责评定生理学或医学奖;瑞典文学院负责评定文学奖;挪威议会选出五人委员会负责评定和平奖。据此,各项奖都设立了一个诺贝尔奖委员会,分别负责评奖中的具体工作。1968年,瑞典国家银行为纪念诺贝尔增设“瑞典银行经济学奖”,又称“诺贝尔经济学奖”。该奖项评选标准与其它诺奖相同,获奖者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评选。诺贝尔在遗嘱中说,他设立奖项的目的是奖励那些“为人类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日益成熟和壮大的国际组织,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狭隘界限,使全球成为统一而有秩序的整体。全球统一的趋向,大约从公元1500年开始。随着地理大发现和新航路的开辟,一条条航行在海上的商船把全球各个角落连接为一个整体。由于那时国家之间尚无可遵循的道德和法律原则,国际关系被利益所支配,遵循强权逻辑和“丛林法则”,出现了奴隶贸易、相互掠夺、战争、殖民霸权等不合理现象。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人权观念和自由贸易思想萌发。如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平等对待殖民地人民、废除关税壁垒、废除秘密外交、尊重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限制军备、设立国际组织维护世界和平、公海自由航行等“十四点和平原则”。英国首相也曾提出类似主张。自由贸易以不同国家地位平等为前提,暗含了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后来,这些原则都成为战后平等的国际秩序的基础。

战后新的国际秩序终结了殖民时代的“丛林法则”。受传统思维意识和斗争哲学的影响,中国在很多方面仍对国际社会持怀疑甚至敌视态度,如2012年中国在联合国关于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上的表决中投反对票,掣肘联合国在叙利亚开展保护人权的维和行动。这不免在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制造隔阂,使中国难以真正融入国际社会。能否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以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政治理念,造福于国内人民,积极参与各类国际组织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能否真正复兴和崛起的关键。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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