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下的“国民”概念

比较视野下的“国民”概念

内容摘要:“臣民”、“公民”、“市民”和“国民”这样的语言体系,是与一定政治形态相适应的人的存在形态,是对政治现实的典型反映。“臣民”既无权利意识又无国家意识,是与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绝对主义国家相适应的国家成员资格。“市民”是以自由贸易和经济利益为根本、掌握了大量财富并最终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群体。公民是与近代国民国家建立后民主制度发展、与公民权、参与公共生活相联系的范畴,统合了市民、臣民和选民的三种角色,是在参与治理过程中具有政治权利的政治成员资格。国民是与民族、国家相联系的范畴,具有对统一主权国家的认同,具有公民权。国民权利、国家归属和国家认同构成近代国民的三大支柱,同时具备民族特质和公民特质,则是国民的内在属性。衡量近代国民形成的标志,最重要的是两个条件,一是“去地域化”,二是“去奴仆化”。

关键词:国民权利;国家归属;国家认同;民族特质;公民特质;臣民;公民;市民;国民

作者简介:田雪梅,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博士。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4-0066-07

“臣民”、“公民”、“市民”和“国民”这样的语言体系,是对政治现实的典型反映,是与一定政治形态相适应的人的存在形态。由于近年来现代国家理论的兴起,一些研究在“臣民”、“市民”和“国民”等词的使用上涵义较为混乱,从而导致了一些认识上的误解。对这些概念进行相关界定和比较,既是理解政治体系变迁的钥匙,也是澄清目前研究中混乱的需要。

一、“既无国家意识又无权利意识”的“臣民”

何为“臣民”?邓恩曾借用查理一世的话说,“臣民与主权者是完全不同的存在”[1]。在国家产生前的部落时代,每个人是部落民,或称“族民”。国家产生之后,血缘关系退居次要位置,社会共同体转变为地域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与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绝对主义国家相适应的国家成员称为“臣民”,又称“子民”或“庶民”。

臣民的首要特征是君臣关系的不平等。“臣”即“臣服”、“臣属”,意味着被动地服从和受统治,“草民”、“蚁民”等蔑称即显此意。臣民社会本质上是君臣关系的共同体,是君的绝对权力和臣民的绝对从属与服从,是君的高高在上和臣民的屈辱地位。臣民没有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利,只有纳税、供养官家的义务,只能服从和效忠于君主和朝廷。青年马克思曾尖锐地批判过封建专制制度的“非人”性质,指出其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即使在最开明的统治下,臣民仍然是纯粹的被统治者,没有平等身份,必须听命于专制君主的意志。

臣民的第二个特征是没有主动性。对臣民而言,国家权力表现为外在权力。第一,国家权力不属于他们,对国家事务无权参与;第二,国家权力服务于统治集团的利益,他们总是牺牲者、被压迫者、被剥夺者。因此,臣民对国家必然是疏远、冷漠的心态。历来的朝代更迭,于己而言,只有主子残暴与贤明的区别,臣民的身份是不变的。王朝的兴衰沉浮,只是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与自己的生存状态没有多大联系。他们只关心自己,不关心国家,只会消极服从,不会积极参与。他们所忠诚的对象,只是自己所服从的主子,所认同的,只是自己所居住的狭隘的宗族共同体。

在“上智下愚”、“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专制时代,臣民的这种地位也被普遍内化为臣民意识,即将专制统治者对臣民的蔑视和侮辱内化为民众自己的观念,使他们认同这种不平等,安于被压迫的屈辱地位,习惯于单方面的服从和效忠。没有独立意识,没有平等要求,“宁做太平犬,不做乱离人”,这是臣民心态的写照。顺从、忠诚、忍耐是臣民的美德。消极被动、逆来顺受、怯懦畏缩、谨言慎行,不知尊严为何物,是臣民性格的特征。①

臣民意识、臣民性格和臣民道德共同构成了臣民文化。用阿尔蒙德的解释来说,就是政治体系的成员对政治体系的角色、结构、权威、规范以及自己在体系输出方面的责任等有较明确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而对于政治体系输出方面的取向以及社会成员作为政治参与者的自我取向却非常低,集权型政治体系中弥漫的都是这种臣属性政治文化[2]。这是一种具有明显奴性特征的政治文化,它往往是集权政治的心理基础。

二、“以利益为根本并最终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市民”

市民在中国原是一个中性概念,并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因素。但在欧洲,“市民”是一个很复杂的学术概念,它和以后的“公民”等是一组吊诡的概念,包含了社会历史演变所累积的多层意义。早期的市民身份包括:过城市集体生活并依赖于商品交换的人;为了摆脱奴役和迫害而进入城市自治的自由人;在社会中平等相处的人;为了争取经济权利而不惜暴力的人。[3]缘于城市,一切为了自身的商业资本、经济利益和交往自由是市民行动的本质内容。所以“市民”概念与“资产阶级”相关。多数情况下,城市市民用金钱向封建领主赎买城市的自由,并通过同封建领主订立“宪章”或特许状等形式加以巩固。因此,市民阶级本身不仅仅是在城市发展中掌握巨大财富的阶层,还包含有政治权利的意义。城市市民通过集体斗争获取城市自治权力的行为实践,增强了市民个体对城市公共权威的认同,这种对抽象的公共权威的顺服,为国民国家形成奠定了重要历史前提。这种理性主义政治文化的发展,也从理论上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思想框架。[4]

市民遵循自由主义和经济交往的逻辑,把国家视为保障自由市场有效运行的工具。对于市民来讲,个人自由是本源性价值,国家是保障性工具,宪政的任务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黑格尔说,市民“都把本身利益当作自己的目的”[5]。一旦国家无法保障个人自由或者个人自由无须国家这种工具来保障,市民必将毅然弃之。这样,市民的物质利益与公共权力结合起来,财产保障成为政治参与的先决条件,这两点成为市民阶层进入并支持国家的基础。产生国民的第一步,就是要有大量的直接向国家纳税,同时又有参与国家事务愿望的那种人,就是纳税的第三等级。……民主的动力的确应该是非主非奴的自由人、国家的纳税者。[6]藉此,拥有财产但又服从国家统治的市民角色逐渐转变为“公民”,“公民”概念(英文citizen既是“市民”又是“公民”)开始成为18世纪后期的统一使用词汇。

综上所述,所谓市民,是在12世纪后西欧城市复苏、商业发展后出现的以自由贸易和经济利益为根本、掌握了大量财富并最终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群体。佐伯启思说,由私人权利出发,追求自由、民主主义及博爱和平的民众,我想称他们为“市民”(civil)……由于“civil”是指追求个人权利、个人利益的近代“市民”,又可称其为“私民”。“市民意识”(civil mind)提倡近代的个人权利,他们常常与国家产生对立,正如“civil”一词,它意味着礼貌和格调。[7]以利己之心为行动原理,“追求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保持与“国家的对立”,这便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市民。他们按照自由主义原则进入到最弱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形成理性选择的公民性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市民是公民的前身,为公民产生做了最充分的准备。

当下媒体广泛使用的市民一词,已与历史变迁后之概念相去甚远。不如说又回归到其最初的本义——“居住在城市里的居民”,一个没有价值色彩的中性词语。

三、“与公民权相联系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

古希腊强调公民的选民特权、古罗马强调臣民和市民服从法律构成古典公民的基本雏形,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但这种角色的意蕴在漫长的中世纪被完整地封存起来,经过中世纪末期之后几百年的实践以及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观念萌动,公民获得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全部资源支持,在法国大革命后以法律形式完全确立了现代公民的角色形态。

17世纪中叶英国平等派向议会提交的《人民公约》,是历史上最早以公民资格作为政治纲领的文件,要求凡是不依赖于别人生存的人都应有选举权。此后,发挥选民角色功能作为政治权利提升的标志。法国大革命中《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的公民成为一个承载着政治和法律的概念,不仅是作为积极参与代议选举的选民,而且是指人在法律上所指称的地位。普选权成为衡量公民资格的重要指标。选民成为现代公民角色的主要承担者和表达方式,参与选举和投票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公民概念由此具有了普遍的自由、平等、独立、尊严和尊重等多重意义。公民就是“一个在人民参与自我治理的过程中具有政治权利的人”[8],其中最主要的政治权利是作为选民平等参与选举和投票的权利。法国大革命后,各国宪法确立了公民角色和公民资格,形成了公民-国家的权利义务模式。18世纪中后期,公民角色开始走下特权的神圣殿堂,逐渐泛化为普通民众受到尊重和捍卫尊严的代称。普通民众通过斗争获得平等参与政治的合法权利,将自身的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平等高度。公民成为西方近代最有活力的社会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统合了市民、臣民和选民的三种角色,自由主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民主共和原则以及主权在民的观念都整合为国民国家的基本原则,公民就是与这种国家形态相适应的身份存在。它强调了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公民是与近代国民国家建立后民主制度发展相联系的范畴,具有个人的独立和尊严。这种身份取得是无条件的,与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无关,代表一种平等的政治地位。

第二,公民是与公民权相联系的范畴,公民权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是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人的联合。这些权利,18世纪主要是诸如财产、个人自由和正义的必要权利;19世纪主要是政治权利,包括参与政治权力运作的权利;20世纪还包括强调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公民权利。[9]

第三,公民是与参与公共生活相联系的范畴。公民既是治理者也是被治理者,这要求公民具有自立、裁决和忠诚的素质,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是衡量公民的重要因素。佐伯启思将“civic”视为追求共同体中公共事业和共同利益发展的人,他们不把国家与私生活视为对立的两面。这种对公共事业与国家事业怀有义务的观念,重视勇气与名誉的古老美德被他称为“市民精神”(civicsprit)。

第四,公民还是与多样性、异质性相联系的范畴,意味着对异质性的容纳和包容而非排斥。阿伦特认为,公共性要求人们思维的多样性:“正是因为每个人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思考,才认为每个人的看法、想法具有意义。这才是真正的公共生活(pubil life)。”[10]根据这个观点,在只有一种观点横行的时候,已找不到公共的空间。这样空间下的人的生存状态,当然不是公民。阿尔蒙德也指出,公民文化的主体是公民,与臣民文化相比较,公民文化更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政治责任感、能力和主体性地位等。强调政治输入程序里的个体参与,是对高效政府工作的最好支持,也是最好的监督。

日语中的公民,原指“律令制国家之民”。作为“citoyen”的译语,本可以在国民的意义上使用公民一词。但在明治宪法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中,一般国民被规定为“臣民”,公民一词就主要使用于地方自治体方面了。比如二战前就规定公民一词的使用情况,“在地方居住两年以上者叫公民,拥有选举权”,“公民可以在地方公职上就业”。1931年,中学设立的“公民科目”,讲授的是宪政自治的基础素养。地方居民从此开始被冠以带有国民含义的公民涵义。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