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债模式与政府间财政关系

地方发债模式与政府间财政关系

在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地方享有的财政自主权不一样。联邦制国家的地方一般享有独立的发债权。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能否发债,情况则相对复杂得多,其结论取决于该国的法治状况和财政体制。

中国地方政府受《预算法》的限制,迄今不享有独立发行债券的权力。不过,观察分税制实施以来地方债券发行的模式,可以体察国家在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上的困顿,为未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提供一些思路,同时,对改进和完善地方债制度也会有良好的启示。

分税制实施以来的地方债发行模式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以来,地方债发行受到《预算法》的严格控制。该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在不与上述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迄今为止,地方债的发行和偿还曾采取三种模式,即中央转贷地方模式、中央代为发行模式和中央代为偿还模式。三种模式分别有不同的考虑,但基本上反映出同样的问题,即,由于缺乏规范的法治化约束,政府间财政关系定位不清,地方难以成为独立的发债主体。

1. 中央转贷地方模式

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曾经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并将一部分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在这种模式下,对于投资者而言,债务人其实是唯一的,即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中央转贷地方之后,中央成为地方的债权人,地方只是中央的债务人,而不直接面对投资者。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财政部将如数扣减对地方税收返还。

由于每年中央对地方都有大量的税收返还,如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转贷资金的偿还根本不成问题。不过,不能偿还转贷资金的,往往就是财力不足的中西部地区的政府。中央每年除了足额进行税收返还外,还不得不进行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才能维持这些地方的正常运转,如果扣减税收返还,必将使其陷入财政危机。最后执行的结果是,对不少地区而言,转贷资金变成了中央的财政拨款。

2. 中央代为发行模式

2009年,国务院批准地方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由财政部代为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中央代为发行地方债的基本原理是,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范围内,各省发行多少地方政府债券,需经同级立法机关审批通过,筹措的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债券购买人名义上和发行债券的省份单独发生法律关系,债务人不再是中央政府,而是发行债券的各省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对债券购买人而言,既然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这种做法和中央转贷地方并无二致。唯一不同的是,在转贷模式下,地方政府是间接的债务人,债权人无权向地方政府求偿。而在代为发行的模式下,地方政府是直接的债务人,债权人除向中央政府请求代还外,还可以直接向票面上列明的地方政府求偿。

3. 中央代为偿还模式

2011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列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此次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可谓意味深长。

首先,自2009年以来实施的代为发行模式并未废止,试点省(市)之外仍然沿袭既有的做法,地方政府债券由中央财政代借代还。

其次,列入试点的四个省(市)财力雄厚,容易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债券发行应该不存在困难。

再次,本次发行采取规模控制的办法,试点省(市)的发行额度由中央批准,地方不能自行其是,以便于有效控制风险。

最后,此批试点地方债券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其偿债保障机制与往年相比并无改变。

如前所述,无论是中央转贷地方,还是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就富裕地区的债务偿还而言,尽管中央需承担担保甚至直接偿还责任,但是,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中央有足够的保障机制,可以督促地方提供偿债资金。

所以,试点地方自主发债之后,尽管中央仍然承担代办还本付息的责任,但是,由于这些地方经济发达,财政力量雄厚,中央其实也没有多大的风险。问题在于,果真如此的话,地方试点自主发债的意义何在?它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它又能够解决什么问题?

众所周知,债券究竟是由自己发行还是他人代为发行,这并不会影响投资人对债券风险的评价,债券的信用取决于偿还。因此,和中央代为发行债券相比,地方自主发债试点并无实质性突破,仅仅是在技术规则上的革新,帮助地方积累发行债券经验而已。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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