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债模式与政府间财政关系(2)

地方发债模式与政府间财政关系(2)

从地方债制度看政府间财政关系

从中央财政转贷地方政府,到以地方政府名义发行,但由中央财政代借代还,再到由地方政府独立发行,中央财政代为还本付息,地方发债的试验一步步在往前走。可以预料,在不远的将来,财力富裕地区可能拥有完全的发债权,自己发行,自己偿还,无需中央信用背书。西部地区还会继续借用中央信用。不过,如果地方财政收支没有稳定的保障,而是继续由中央政府单方面决定,独立地方的发债权对债权人未必公平。

既然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模式,中央都充当第一债务人的风险,为什么《预算法》不全面禁止地方债券或者彻底放开地方债券?笔者以为,地方债蕴含着非常复杂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无论是全面禁止还是全面放开,都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特例允许地方发债,但由中央转贷或中央代借、代还,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只不过,相对于中央转贷,在预算管理方面,代借或代还的模式更加规范一些,别的方面并无实质改变。

中央之所以无法全面禁止地方举债,是因为地方政府确实有这样的需要。1994年之后,中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财力和财权都向中央集中,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很大程度上被削弱。然而在这段时期内,地方的财政支出不仅无法抑制,反而不得不大幅度扩张。由于财政开支不断扩展,而财政收入来源有限,地方政府自然会产生举借债务的冲动。

如果中央无视地方的现实需要,对变相举债行为严厉查处,以中央政府目前的高度权威,全面禁止地方债并非没有可能。然而,如果不改变政府间财政分配方式,又不允许地方正常或变相举债,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就会成为“维持会”,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自然会大大降低。一旦地方经济发展不起来,全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尽管中央对地方债务忧心忡忡,担心有朝一日演变成财政危机,但是,面对经济发展重任或其他特定需要,也只有暂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笔者认为,2009年以来的地方债发行是有益的尝试。由于发债规模有限,对中央来说,财政风险也是可控的。即便有的地方政府最后无力偿还,需要中央兜底的数额也不会太大。然而,一旦取消规模和用途限制,放弃国务院的审批权,任由地方政府随意发行债券,对由此产生的财政风险,中央财政能否全部兜得住,就是一个大大的问题。

《预算法》虽然规定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并要求各级预算收支平衡,但地方政府并没有独立的收入权,而是受制于中央政府的单方面决定。可以作为例证的是,目前财政收支划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这份文件既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而只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这种形式本身已经预示了它的非稳定性。一旦有需要,国务院可以随时调整。事实证明,这种担忧不无道理。2002年,国务院推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将税收进一步集中到中央,仍然是国务院单方发文。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中,国务院本身是一个利益主体,而不是相对独立的第三人。国务院单方面决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本身就否定了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独立性,使得地方政府无需为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无力偿还债务就实行破产,另一方面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定权都在中央,这对地方债券的购买人非常不公平。

综上可知,受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将发债权完全下放给地方不现实。就特准地方发行债券而言,无论是之前的中央转贷,还是现在的代借或代还,都充分体现了中央的自知之明。毕竟,比起彻底下放举债权给地方,这三种方法风险相对较低。

不过,这些方法仍然只是治标不治本。中央为地方债兜底,这一点一直没有改变。更何况,相对于地方政府庞大的需求而言,每年2000亿元的发债规模无异于杯水车薪。为了解决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笔者相信,地方政府还是会一如既往地变相融资。有鉴于此,不妨跳出固有思维的藩篱,从建设独立财政主体的角度思考地方举债问题。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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