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问责前任官员利于矫正官员侥幸心理

地方债问责前任官员利于矫正官员侥幸心理

财政部网站日前公示了江苏省和贵州省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信息。江苏省公示信息显示,2015年至2016年,15个县(市、区)共32个项目涉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江苏省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计57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贵州省公示信息中也披露了严肃问责处理相关人员的信息。

两省问责数十官员,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地方债监管释放的高压从严信号,而且,此次被问责的有很多是前任官员,这是“终身问责”制度的体现。而“终身问责”和“明确省级政府主体责任”,被业内视作为规范地方债、防范化解地方违规举债风险的关键之举。

地方债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担负和履行重要经济建设职能,通过地方债务筹措一部分资金是有必要的。但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通过融资平台等形成的规模化地方政府债务,并由于数额大、增长快而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财政安全、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这其中,固然有分税制后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地方财政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原因,因此,我国近年来已经通过允许发行地方债券、强化预算约束等疏堵结合的办法来引导、治理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法制化途径使其管理规范、风险可控,并且正在加强财税制度改革力度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看,地方债违规行为表面上是一个公共选择,但背后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官员即“理性经济人”的影响,一个重要驱动力就是为了升迁谋求政绩资本,尤其是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并不能完全理解成公共利益。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前提,政府的经济行为难以脱离“理性经济人”的角色,公共选择理论也进一步阐述了政府“理性经济人”角色的根源:政府本来是个无意识、无偏好的“稻草人”,公共行为和公共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官员的动机支配。制度经济学进一步认为,人其实应该是“制度理性人”,即总是在制度范围内选择利益最大化行为决策。

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仅仅靠“疏”,地方债永远不会得到有效治理,因为地方经济增长始终是考核地方政府一项重要内容。在地方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举债投资冲动难以通过规范的地方债务来覆盖。对不顾地方偿债能力和负债结构的举债行为,尤其是违法违规的举债担保行为等,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堵”的措施来进行遏制。

因此,矫正地方债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本出路在于,以制度化、法制化将惩罚落到具体的责任人(受益人)身上,而不能将其视为公共决策行为(或者是集体决策)。也正因如此,此次两省问责前任官员的“终身问责”落地,必将改变官员的侥幸心理,大大扭转官员的“理性经济人”选择。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经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的“闭环”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并公开曝光等。

如果将这些制度刚性执行、真正落地,像此次两省一样将责任落实到人,必将很好地引导地方政府或官员在地方债这一问题上采取“制度理性人”行为,从而避免地方债带来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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