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高、提低、扩中:三管齐下

控高、提低、扩中:三管齐下

近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了我国2003年至2012年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10年来的基尼系数大体维持在0.47至0.49之间。按照国际一般标准,当基尼系数在0.4以上时就意味着收入差距较大。尽管不少人对此数据是否真实反映了当前的收入差距实情有异议,但该数据至少说明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当前一项亟待解决的要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收入群体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象。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导向型的经济形态,讲究按各个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收入分配。这里,要素不仅包括劳动,也包括资本、土地等。由于每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不同、规模大小迥异,所掌握的资源程度不一样以及可能受各种非竞争性因素的影响,即使按生产要素的投入来获取相应报酬,体现一定的公平性,也掩盖不了人与人之间出现收入差距的事实,更遑论市场机制是一种造就“赢者通吃”的马太效应的机制。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高收入群体的存在是客观现象,而且高收入群体与其他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会呈现逐渐扩大之势。即便像欧美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完善的经济体,也存在着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近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举起向富人增税的大旗,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法国,奥朗德总统执政后,出台了税率高达75%的“富人税”,致使大批法国富人远走他国,改换国籍。

我国高收入群体的存在,除了市场经济的影响,还有如下原因:一是一些人凭借手中的公权力,以权谋私,化权为钱,比如最近某些地方沸沸扬扬的“房叔”、“房姐”、“房妹”事件;二是一些人在国有资源出让、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违规甚至违法交易攫取高额收入,如近来爆出的山西价值2亿元的国有煤矿被贱卖事件;三是一些人依靠自身所处的行政性垄断地位,通过非市场性竞争取得较高收入;四是一些人利用税收漏洞采取偷逃税款的形式获得较高收入;等等。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往往是腐败滋生的产物,而非勤劳致富。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下社会上暗流涌动的“仇富”现象,表面上看似与收入差距过大有关,其背后其实是对致富方式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这正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也是政府介入收入分配的必要和合理的依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调节过高收入。这里,“控高”不应简单理解为限制高收入,而是应与“提低”、“扩中”连动,在坚决取缔各种靠非法途径获得的高额收入的前提下,使高收入者的收入增长速度低于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速度,让社会大众对缩小收入差距有明显感觉。

首先,尽快建立完善高收入者的收入信息监控体系,这是调节高收入的基础性措施。诚然,我国人多地广,全面建立收入监控网络尚有相当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可先从高收入者居多的大城市入手,由点到面,逐渐扩展到全国。利用个人身份证作为唯一的识别标志,将高收入者的全部收入都纳入监控体系中,控制大额现金交易规模,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收入监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会为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如个人所得税,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并与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相配合,也为日后可能开征的个人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奠定基础。

其次,进一步完善收入再分配的税收政策。我国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税收的再分配功能要弱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尽管如此,个人所得税仍能发挥一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2006年国税总局出台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2010年发出通知,要求在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这些措施,应以一定的税务稽查为补充。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资料,选取个案进行重点稽核,以判断申报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对于故意偷逃税款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从而起到警示作用。此外,适时开征个人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实现对高收入者从流量(收入)到存量(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全覆盖。

第三,合理控制行政性垄断国企薪酬的过高增长。行政性垄断国企是政府出于维护公有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的目的而形成,借助于公权力来实施垄断,它不同于由生产大规模集中而形成的垄断。为促进经营业绩不断提升,给予这类国企高管较高薪酬也具有相当合理性。并且,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些高管的薪酬可能仍处于较低水平。但问题是,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企业是国有企业,在全民所有制下,高管是代表全民对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这种特殊国情决定了高管的薪酬不宜增长过快过高。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将行政性垄断企业区分为公益性和竞争性两类。对于公益性国企高管,可赋予其类公务员的地位,其薪酬可控制在公务员工资2—3倍的范围内;对于竞争性国企高管,可参考市场价位但不直接套用市场价位来确定。无论何种类型的行政性垄断国企,高管薪酬在条件成熟时都应通过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使公众能够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职工工资水平以及所处的垄断地位等,判断高管薪酬是否合理。此外,对于依靠垄断地位所形成的利润,政府应逐步提高分红比重,并将其转化为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来源。

第四,拓宽社会大众进入高收入阶层的机会。社会和谐稳定在于每个人都有向上流动的可能。普通百姓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依靠自身努力向上流动,将是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鸿沟。在此,政府的职责是消除特权,打破垄断,以实现教育、工作、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为切入点,让每位社会成员都有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

第五,积极鼓励慈善捐赠。中华民族具有“仁爱”、“慈善”的传统美德,我们一方面应大力弘扬这种美德,使社会形成浓厚的慈善文化氛围,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政府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比例,通过所得税、遗产税等的制度设计,引导高收入群体在“财产约半数被征税”与“捐赠慈善事业留下美名”之间选择后者。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然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近乎完美的顶层设计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改革也不太可能达到一蹴而就的效果。所以,可考虑先搭框架,然后根据形势需要逐步充实内容,使其能尽快付诸实施。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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