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要对准腐败这个毒瘤

改革要对准腐败这个毒瘤

凝聚改革共识,需要寻找最大公约数。改革要有助于遏制腐败,这毫无疑问是最大公约数之一。

现在,群众满意的是我们的道路对、政策好,不满意的是一些干部的作风和腐败现象。今天对党和国家构成最大危害的不是别的,就是种种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和人民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腐败犹如毒瘤,如果任凭其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坚定不移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意志。

腐败与个人思想意识、道德品行有关,但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的法律、章程和规定,还需要有切实管用的体制机制才能落实。因此,改革是必要的。

改什么、怎么改,才能有助于遏制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里所说的三种机制,为通过改革遏制腐败指明了努力方向。

一是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这是遏制腐败必不可少的一手。这些年,中国查办腐败案件的力度惊人,仅2012年,全国就有16万余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立案件数、处分人数、移送司法机关人数都比上年有两位数的增长。受到惩处的腐败分子,上至党和国家高级干部,下至基层公职人员,表明我们党所说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绝不是一句空话。中央强调,反腐败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

惩戒机制是“高压线”,任何时候都松动不得。这方面的改革,一要坚决改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贪腐行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状况,做到法纪准绳不容变通,使腐败的代价高到足以震慑和吓退贪欲的地步;二要进一步改进完善查办案件的工作制度,充分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职权,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查办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反腐败专门机关高效运转;三要完善群众揭发举报贪腐行为的制度,强化信访、媒体、网络等检举渠道,使“伸手必被捉”成为常态。

二是要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防范机制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健全和完善各方面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其二,按照制衡原则配置权力,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防止任何人大权独揽;其三,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显然,这方面的改革任务还相当繁重。应继续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应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制度漏洞和体制障碍,比如要最大限度减少各级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等。应认真深入地研究权力配置问题,使各层级权力既责权相符,又相互制约,不允许任何人有独断专行的权力。应坚定不移地推进施政行为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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