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改革该为中国人的“中国梦”服务(2)

政体改革该为中国人的“中国梦”服务(2)

笔者之所以这样提出,主要还是基于现实社会的考究和追思。如今社会仇官、仇富的极端行为时有发生,比如社会阶层的固化导致底层群众的义愤情绪日益增长。因为仇富等心理行为导致的杀人事件也有发生。社会稳定是改革的前提,没有这样的社会稳定,又何以谈改革?所以,实现社会流动的目的是在于让每一个守法公民有获取自己社会地位与财富的机会,而不是以“出身论”来定格一个人的命运,这与“能人社会”有所背离。(在《公天下-多中心治理与双主体法权》一书中有所阐明的是,在周朝就已经有“贤人政治”,何以现在又以“红二代”、“官二代”等标签来识别与判定一个人的社会发展空间呢?这就好比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所说的“政治衰败”。)如果这样的局面一如既往的发生,那么政体改革就会丧失稳定的社会空间。另外,实现社会财富的均等化,主要是在强调,财富与权力的剥离,正如习总所说的“不要又想当官,又想发财”,而这样的惯性思维所导致的路径锁定就会抹去一部分的创新与创造可能性,包括引起社会部分群体的不满,且这部分群体又是在底层社会之中。他们手中并无多大的权力,故此也就只能是以身体来进行抗争。进一步说,加强社会保障与福利国家建设是消解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比较好的方式。(赵鼎新)而这样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也同样回应着社会财富的均等化改革方案。比如说,税收之后,将其运用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及教育保障,以此来化解他们的对立情绪与仇恨心理。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以房地产为例,以遗产税、20%的二手房交易税等来盘剥底层群体,这就会引发更多的社会不满。化解这一义愤情绪,还需要更为慎重与缓和的来进行税收调整。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整体社会的改革,以此两种改革目标为现阶段的改革,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需要说明的是,农村社会的改革,更需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这二者如果不改革,那么必当会拖累和阻碍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建设,从而引发中国改革的社会环境。当然,农村社会的改革,主要的目标依然还是让农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力(社会流动的机会)和土地的产权(所有权)(财富的均等化)。

二 社会流动机会平等化与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均等化

任何一个社会制度,往往都并不完善的,从最初的建立到如今,需要不断的调整和修缮,从而符合社会运行(郑杭生)的实质性要求。当我们知道改革的目标时(改到哪里去),我们就需要寻找到一条适合中国改革的路径。我曾经在《中国政改的必要与路径》中说道,①将原先的全能政府(也就是刘军宁所言的“无限政府”)改为非全能政府。②在一个法治社会的框架内运转。③人大代表选举与基层民主选举需要改善。④权力不是遮蔽社会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从具体的层面来说,如何操作化这些原先所设想的顶层设计就是一个难题,何况对于改革“全能型政府”与“压力型政府”,也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涉及到刘瑜所说的“观念的水位”的问题,当一个治国观念发生改变的时候,才有可能对制度进行改变。进一步说,以法治国的真正落实,从空无化走向实体化,应该还是观念的改变,一种对于规则的共同遵守。

那么既然我们现在无法去立刻概括这样的观念或者是理念,就应该遵从事实本身(制度逻辑)来考虑更为具体的改革路径与方案,至少社会在进步,而人们也越来越应该有“中国梦”的可能,生活的更为幸福的可能。于此,笔者在此从微观层面上提出了两个改革的目标(上文已阐述)。这两个改革目标,对于现阶段而言并不是什么难事。对于社会流动空间要增大而言,在社会层面需要做好两点:①改变以学历为标准的衡量标准,打破阶层固化(特别是打击“拼爹”行为),而以能力至上为原则,来让社会运作的更为良好。这或许是一个设想,但是从根本上说,是可以在短期内有所改变的。诚然,这也是政体改革所指向的社会层面的一个可能,而改动制度逻辑,现在的可能性并不大。②对于农村社会,应该取消户籍制度,确定土地产权。这必然是农民现在最期盼的一个改革目标。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取消户籍制度,让被城镇化的农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医疗、教育、卫生等社会保障,那么社会不满情绪就会不攻自破。从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献和笔者的亲身调研来看,很多时候底层社会的抗争并不是要权,而是要利益。用赵鼎新教授的话说,还是“讨价还价”的谈判方式会更为适合现在的底层抗争的解决。如果做出上述改变,那么底层社会的不满情绪,9亿农民的不满情绪,就会相对来说更为的淡化一些。而不至于类如农民工等群体的“义愤”,在中国“新三元结构”(市民、农民、农民工)中,显得进也不是,退也不是。

对于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均等化而言,笔者所说的并不是“杀富济贫”这样的方式,这并不是尊重智力财富与个人私人财产的保护,而是让每一个公民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同等化,以权力有无来获取资源,应该做出改变。因为为官当是该为民众服务,而不是借此权力去谋财害命(比如近期发生的碾死农民的三起事件)。社会资源再分配就意味着把不公平的地方公平化,把不合理的地方合理化。这其中就需要对权力进行限制的同时,在“宪政”的范围内,对不合理的财产和分配方式进行改革。特别是社会保障,就不能以农民与市民的不同身份而进行不平等的待遇,他们都是纳税人,为何农民的命就比市民要卑贱呢?这道理怎么都说不过去。

为此,我们还可以看出,笔者在此所提出的这两个改革目标,应当说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机会平等,就不可能有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合理性,没有对权力的限制,这两个目标对于解决当下最亟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天方夜谭。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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