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台湾地区,重建的资金均来源于台湾当局的拨款、地震发生后各界的捐款以及民间的基金会。补助受灾户的住宅重建财源,包括各级政预算、“央行”提供的家园重建优惠贷款、台湾当局及民间机构收受的各界捐款。
另外,巨灾债券作为一种分担灾害损失、资助灾后重建的金融衍生产品,正逐渐成为海外广泛采用的筹资手段。
从运作原理来看,巨灾债券的概念就是把巨灾于债券挂钩,当没有巨灾发生时,债券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固定收益。一旦发生巨灾,就依照预先订下的条款,递延或不支付全部或部分本金及利息,然后把这些资金给予保险公司。
全球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发行巨灾债券来分担灾害损失,其中包括美国加州地震、得州和美国东岸的飓风、瑞士冰雹、日本迪斯尼乐园巨灾和我国台湾地区地震等。
重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高效合理地运用资金是灾后重建工作的关键。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拨配使用、监督管理灾后重建资金的一些做法,可供我们借鉴参考。
日本在《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救助法》《受灾群众生活重建支援法》和《严重灾害特别财政援助法》等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了各级行政部门负责人对灾区重建负有的责任,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必须根据法律和防灾计划重建灾区。
在资金拨配使用方面,负责分配资金的大臣根据都道府县知事的报告、地方公共团体提供的资料和实地调查结果进行分配,分配时必须做到公正、稳妥和迅速。大臣在决定灾区重建费用时,必须考虑到灾害可能再次发生,并提供对有关设施进行改良的费用。在制定分配费用标准时要向中央防灾会议报告。
日本政府对于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制定了详细的预算,以保证赈灾资金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在1995年日本发生阪神大地震之后,1995年至1998年日本政府编列4.7万亿日元(约合447.62亿美元)预算用于灾区重建工作,并对各项重建工作的资金预算进行了细致的规划。
此外,为了保障市场供应,日本经济产业省对受灾地区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扶持,促进销售网点的恢复与重建。
2007年,日本政府先后对在日本新潟中越地震中遭受损失的柏崎市、三岛郡出云崎市镇和刈羽郡刈羽村的中小企业,以及石川县七尾市、轮岛市、志贺市镇、能登市镇等4市镇的中小企业采取援助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灾后重建机构大多由政府出面成立,而实际运行则由一些具有公信力的社会组织来操作。这既可促进重建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又使企图染指救灾款的人无从入手。
我国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以下简称为九二一基金会)就是一个统筹台湾当局拨款及民间捐款,并将这些资金用于住宅重建的“半官方”机构。
九二一基金会通过其资金运用策略,使基金会的资金运用率达111.85%,而且回收后可以再运用。其在住宅重建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资金提供者角色,并积极参与了重建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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