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管不了全部央企
在国资监管系统人员的讲述中,整个监管大格局,最大的难题是将其他部门监管之下的经营性资产纳入国资委的统一监管。这意味着要打破原有的部门利益格局,阻力重重。造成这一尴尬局面的深层原因,是现有政策对国有资产监管权分配的多元。
早在2003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组建人之一黄淑和接到的第一个任务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当时,黄淑和组织了一批精兵强将起草这个文件,两个月后,这个纲领性的文件正式发布。《条例》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实行出资人的职责,但也明确,金融机构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条例》。
从2004年1月起,国务院国资委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179家中央企业纳入考核。
后来,经过一系列的兼并重组,截至2013年3月,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央企有115家。这些央企大多属于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大型企业,属于国有经营性资产。
但经营性国有资产并不止这115家。目前,中央80多个部委的6000多家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国有资产,以及中央所属的金融类资产,均不在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之内。
例如,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由央行、银监会来行使管理职责,其资产直接归财政部管理;中央级电视台和报刊,其监管实际归主办单位,其资产和保值增值情况只是在财政部登记备案;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则由财政部文资办负责。
这一国资监管的现实最后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009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国资法》”)正式出台。这是继2003年《条例》颁布以来有关国资监管的首部法律。
《国资法》规定,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同时还规定,根据需要,还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江西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项文向《中国经济周刊》坦言,该法刚出台,大家感到特别失望。“《国资法》在总则中明确,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但在具体的条款里,除了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可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政府也可以授权其他部门进行国资监管,这个‘口子’留得太大,太有发挥的空间了。”
据悉,该法出台之前,最高决策机构内部对此也曾存有争议,但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是一个利益制衡的结果。
项文分析,当时,一方面因为政府部门之间利益的博弈;另一方面,在国资监管体制探索过程中,也有声音质疑国资委的管辖范围太大了。
但在项文看来,国有经营性资产毫无疑问应该纳入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她的依据是:第一,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可以让监管工作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统一监管也顺应了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趋势,有利于预防政府机构腐败;第三,国资委统一监管可以让国有资产在更大的平台上进行整合和重组,有利于打造一批特色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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