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阻止贪官外逃机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认真执行护照法以及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护照审批、签发和管理;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信息合作,及时掌握腐败分子在国外购置地产、转移资金、申请移民等重要信息,阻止贪官外逃。
健全问责机制。问责制主要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问责标准、责任层次、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措施、担责方式、问责救济在内的问责体系和明确要求。健全问责机制,就是要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设立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在城乡重点区域和部门设立廉情监测点,聘请廉情监测员,通过网络、电话、信件、座谈等形式进行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廉政及自律情况的监督、汇总、反馈;同时,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反腐倡廉系列教育、日常监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专项治理、行风评议、信访举报等途径,全面收集廉政信息,实现廉洁指数评价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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