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煤矿环境污染源治理的建议(3)

关于我国煤矿环境污染源治理的建议(3)

研究认识证明:就市场开拓而言,问题越大,商机越大,投资越大,效益越大,风险越大,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政绩、业绩也就越大的比值关系。编制的《个人创业商业计划任务书》即是一部煤矿危害治理研发计划书,也是一部煤矿污染源治理研发计划书,同时又是一部煤矿危害治理新兴产业研发,开发计划任务书为一体综合经济创新体,从组织机构结构表明、创办中国第一家国家煤矿危害治理研发公司(合资、独资、合作)又是实验科研基地,示范基地,和煤矿危害治理标准化基地,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同时也是中国第一家煤矿危害治理研发协会,研究会。即前者是经济创新体,后者又是群企组织,相结合社会共同体。

该篇文章与研发的煤矿污染源实质性综合治理体系方案研究设计的框架,商业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商业运作创新模式的设计、项目市场预测报告,风险回避报告及相关创新科技相关材料,足以能验证,证实该研究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适应性、推广性和效益性总则。研究表明:该套国家体系方案填补在该领域的项目国内外,空白包括:支持支撑空白、管理模式空白,商业运作创新科技空白、项目、产业空白和科研与实际、科技成果与现实等方面的空白。

三、国家在治理煤矿污染源的误区分析:

研究表明:国家环保部对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制订Pm2.5值是否对某煤矿生产企业也有约束力,也有控制规定?具体指:煤矿生产企业井下pm2.5值招标怎么办?(轻度、重度污染值)煤矿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排放怎么办?(CO2、CO、CH4、SH2、H2等)煤矿灰尘、煤尘超标排放又怎么办?煤矿煤矸石,矿井水超标排放又怎么办等一系列煤矿污染源排放均怎么治理,怎么控制,怎么约束。国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和约束性,强制性指标的规定上有无明确整体规定,或者说有无治理整体规划和约束性、强制性指标的规定。调研证实根本没有。是指国家没有把煤矿生产企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纳入国家能源保护整体规划设计中,更没有具体治理体系方案和实施细则及办法。是指国家及相关政府职能没有把煤矿危害,煤矿污染源统一规划,统一规定,统一制定,统一治理,统一研究设计和统一协调组织领导。

煤矿危害、煤矿灾害,煤矿污染,煤矿浪费治理到底属于中国哪一类性质的问题,属于哪一范围的职能管辖?调研表明:煤矿灾害治理属综合性治理范畴、它从技术角度属煤矿安全,煤矿环保和煤矿复合能源开发领域为一体的综合性研发范畴。实际上就是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为一体技术研发项目。从国家总体上讲属国家行为,国家行动,国务院常务会研究部署的工作内容和任务。

为什么煤矿灾害多少年来治理不彻底?为什么煤矿污染源得不到有效治理与控制,有效科学制度约束。研究表明:思路有误、方法、措施有误,政策规定、制度上有误和办公程序不切合客观实际有误,领导认识、观念、思路、决策有误而至。它已被实事而证实。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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