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称,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当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从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到最近爆出的浙江叔侄强奸案,虽然最终水落石出,但无辜者在牢狱中蹉跎岁月,遭遇令人唏嘘。当年佘祥林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省高院发回重审,终审罪名没变,改为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句“发回重审”让佘祥林保住了性命,法院在最后关头是有功的。发回重审、重罪轻判,表明法院已经认定所谓的杀人案经不起推敲,那是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宁可错判也不能错放?
错判、错放,一字之差,在审理案件中,究竟可以无视哪一个、牺牲哪一个,却体现了执法者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宁可错判来自于有罪推定。在缺乏足够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形成有罪的判断并作出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律不能纵容坏人,哪怕是疑似坏人。宁可错放来自于无罪推定的理念。毕竟人只能活一次,不要说失去生命难以挽回,就是坐几年冤狱,损失也不是金钱可以简单弥补的。
坦率地说,不枉不纵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理想和追求,要真正做到非常难。无罪推定存在放纵坏人的风险,有罪推定就有可能冤枉好人。何去何从,既体现司法政策,有时也可看出执法者的价值观。
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叫好,因为这里有对生命的关注。什么是社会进步?表现之一就是越来越重视人的各项权利,人命越来越“值钱”。
同时,必须充分认识有罪推定引发或隐含的问题。刑讯逼供是表象之一,如沈德咏所说“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这些对司法工作乃至社会生活都有巨大危害。要想纠正,树立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重要措施之一。
提起无罪推定,人们很容易想到美国辛普森杀妻案。19年过去了,真相依然扑朔迷离,很多美国人依然相信辛普森就是那个逃脱了法律制裁的杀人凶手。对一起两条人命的案件来说,这个结局不圆满。但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的特性,还是让人深思。大法官霍姆斯认为,司法滥用权力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普通犯罪分子。“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是对手中公权力的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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