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公诉环节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极大,公诉作为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一个环节,对预防冤假错案承担着重要职责。正因此,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必须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地在公诉环节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公诉部门需从转变理念、健全机制和提高素能三个方面下功夫。

转变理念

当前公诉部门应重点转变以下两个理念: 

从疑罪从有转变为疑罪从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疑罪从无明确为一项法律原则,这是对我国司法工作几十年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尽管现在疑罪从无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但实事求是地说,一些公诉人员还没有真正从内心把它作为一个牢不可破的办案理念树立起来,而是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在这样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下,就难免出现“带病起诉”,进而为酿成冤假错案埋下隐患。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可能会使真正有罪但证据不足的被告人获得法律制裁,但也可能使本来无罪却有部分证据或可疑证据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并容易形成“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错误观念。两相权衡,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只能坚持疑罪从无,这是血的教训所换来的选择,也是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为此,必须摆脱一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和观念的束缚,把审查起诉的标准统一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来。 

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变为打击与保护同等重要。打击犯罪是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能,保护无辜者不受错误指控同样是公诉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官不是以胜诉为目的,而是以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检察机关不是为监督而监督,而是为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而履行监督职责。以往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就是有些检察院很难接受败诉的结果,因而往往会设法让法院支持其公诉意见。这种做法既有违客观公正义务,也有违法律监督权的正当行使。 

因此,公诉部门应坚决摈弃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做法,把重证据的要求贯穿到办案始终,从查明事实转变到证明事实,从过分依赖人证转变到更加重视客观性证据,特别是要坚决排除通过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获得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健全机制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为预防冤假错案,必须推动构建一种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健全和理顺工作机制。 

首先,在诉侦关系上,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引导,建立关口前移的主动介入机制。侦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础,只有把侦查环节的各项取证活动做好,才能从源头上把住案件质量关。实践中,有些案件之所以诉不出、判不了,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不到位、不合法。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衔接,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案件的审查机制,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需要强调的是,越是检察机关自己侦查的案件,越要坚持更高标准。如何加强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和引导,确保自侦部门能尊重和接受公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