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浪平: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危浪平: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告诉我们,一个错案不仅对当事人及其家庭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而且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为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政法各单位相继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近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应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项改革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既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侦查、批捕、提起公诉、诉讼监督、审判、刑罚执行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采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严格执行刑罚打下坚实基础;又要求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均应牢固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全面收集、提供证据,既收集、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收集、提供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一是严格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取证合法性充分辩论;研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二是严格排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证据种类,并对取证主体、程序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司法实践中应予严格执行。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采纳规则。法院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审判权威。

强化庭前准备程序功能。一方面,一些重大案件特别是跨区域犯罪案件,经常产生管辖权争议,而目前法律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较为笼统,因此需进一步研究明确指定管辖的原则和依据,探索研究建立以法院为主体的指定管辖决定程序。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探索程序性争议解决在庭前的工作机制,确保庭审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使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辩护人在庭审前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提升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效率和效果。

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一是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实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庭审看齐。确保举证、质证、认证在法庭,关键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控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阐述在法庭。二是充分发挥庭审的事实认定功能。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三是进一步完善审级制度,确保不同审级有不同的庭审侧重点,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两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保障辩护职能的有效发挥。一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既要保障其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又要有效保障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二是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会见当事人、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强制辩护代理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案件范围;探索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其指派代理律师,畅通被害人诉求表达渠道。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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