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适当延期”理性看

公路收费“适当延期”理性看

摘要: 昨日,交通部发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关键的是最后一个焦点,政府还贷公路虽没到期但已经还清了贷款的,除了必要的养护成本,确实应该停止收费。

昨日,交通部发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公路收费问题总是牵动公众神经,作为直接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的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改也就备受瞩目:尤其是那些关系到百姓出行和切身利益的条款的改动,更是得到了重点解读。

从目前的舆论反馈来看,最受关注的当数以下几个条款的修改:一、《意见稿》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二、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三、《意见稿》删掉了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免费七天,延长一年”“免费餐不是白吃的,前面等着你呢”,汇总各方声音,有理性审视,更多的是惯性吐槽。这时,我们要做的不是盲从起哄,而是以理性思维、平和心态,具体条款,具体分析,使舆论中多一些建言献策的正能量。

目前,我国的收费公路基本上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政府还贷公路,就是地方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通过贷款、有偿集资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有公益属性。而经营性公路,指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路,或者社会资本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营利为目的。明确了这些,就可以客观看待前述《意见稿》的一些改动。

经营性公路是以营利为目的,有自身运营成本和利润的考量。企业是逐利的,没有义务让车辆免费通行,但是又不能同国家的惠民政策相抵触。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造成企业收益减少,这样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延长收费年限,是对社会资本合理回报的肯定,只不过,对这个合理回报率要严格按照《意见稿》规定的办法核算,延长的期限也应该受到严格监管。

经营、还贷期满后,继续收取一定通行费来满足基本的养护管理支出,也是凭常识就能理解的,这部分钱,不是公共财政出,就只能是使用者出。

关键的是最后一个焦点,政府还贷公路虽没到期但已经还清了贷款的,除了必要的养护成本,确实应该停止收费。因此,删除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违政府还贷公路的公益属性。

虽然一些声音有失偏颇,但必须重视这些声音产生的语境,为什么“适当延长”会被理解为“免费七天,延长一年”,就是因为长期以来公路收费的不公开、不透明,透支了民众的信任。当然,《意见稿》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是最终实施条例,这时候吸引公众参与,就是为了不断改进、完善规章制度,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我们期待一个让各方受益的公路收费制度设计。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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