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机制

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机制

近年来,海内外许多学者和有识之士,认识到中国经济成就背后的政治制度原因,纷纷用“国家主导”、“纵向民主”、“政治集权与经济自由”、“负责任的权威体制”、“有效的一党制”等说法来概括中国制度的特点。然而,他们却忽视了对明文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民主集中制的研究。而民主集中制,正是中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的核心机制。

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党和国家都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并用于指导党的全部活动。新中国建立后,又创造性地把它运用到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我们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载入党的章程,并一直保留下来。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关于党的建设必须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中,第四项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出“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我们党还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了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毛泽东早在1940年写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体。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又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新中国建立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政权建设中得以确立。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82年通过、历经四次修正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毛泽东强调:“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邓小平把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称为党的三大传统,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江泽民提出,经济上的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的民主集中制、文化上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缺一不可。他反复强调:“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胡锦涛指出:“巩固全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全党的创新活力,关键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习近平同志曾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都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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