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着力点

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着力点

摘要: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律意义。我们在实践中发现,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存在四大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律意义。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中原区检察院在实践中依据《意见》和《通知》实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仅一案一人。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周发庆已经连续上访六年,因现有证据存疑导致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与民事责任,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补偿,周发庆和嫌疑人均家庭经济困难。中原区检察院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经和区政法委多次沟通,为其争取到了1.5万元救助资金,从而圆满解决了这起信访老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将会使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大量增加,这一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在实践中发现,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存在四大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救助条件过高,救助对象范围过窄。按照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是:一是不起诉案件中,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近亲属;二是因过失犯罪或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这极大地限制了救助对象的范围,中原区检察院自2009年以来,依据《意见》和《通知》规定实施救助的刑事被害人仅有1人。对其他一些不符合条件,却又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虽然《通知》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但资金来源问题无法解决,实践中,我们往往只能采取发动干警捐助等方式进行,中原区检察院在实践中实施此类救助的有5人。

二、救助金额相对较低,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刑事被害人救助具有“救急”的特性,主要着眼于帮助刑事被害人度过紧迫的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一时之困、燃眉之急,而不解决其经济上的贫穷状况。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定对救助金的数额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对申请人的救助金额应当以提出救助意见时,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三十六个月的总额之内确定。”而且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主要是采取一次性现金救助的方式。由于救助金额相对偏低,救助次数严格限制,对于伤残较重、需要长期反复治疗的被害人而言,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易引发信访案件。中原区检察院已实施的6例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中,仅有一例依据《意见》和《通知》规定实施的救助金额为1.5万元,其余发动干警捐助的5例均在5000元以下。几千元的救助款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除了彰显法律的人性关怀之义外,离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更显得救助工作在某种意义上“华而不实”。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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