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动、办理等环节衔接不畅,导致案件流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由控申部门具体办理,但其提起方式却规定为:一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由办案部门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起十日内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书、被害人基本情况等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备案。二是对正在办理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办案部门认为需要救助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并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显然,救助程序的提起主要是以公诉部门职责为依托的,而现实中公诉部门往往为大量的案件所累,不能及时向控申部门通报移送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导致具体办理救助工作的控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信息,易导致等控申部门掌握信息时,案件已经进入下一阶段,或已起诉到了法院甚至已经判决,检察机关也失去了救助被害人的时机。
四、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繁琐,期限不明确,导致救助滞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能否开展起来的关键是资金问题。《意见》规定,救助金由检察长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而在执行中,政法委接到报批材料并经审核后,还要再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救助资金,财政部门核拨到检察机关计财部门后,计财部门在5日内通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期限为一个月,而党委政法委和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拨付救助资金的期限并未明确,难免造成工作拖延和救助的滞后性。
现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救助范围、金额、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使之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出台相关的解释和配套制度不断加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扩大救助范围。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该是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二是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救助渠道。适当提高救助金额度,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精神救助,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参与救助。三是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规范健全救助机制。由政法委牵头,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负责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专项基金的管理、救助案件的审查决定等,细化救助案件办理各阶段的具体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职责。四是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引导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社区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各界慈善机构参与到刑事被害人救助这一社会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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