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23日,《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宣告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实行的民主改革,使西藏人民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翻身农奴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基层人民政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人民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生问题是人民的生存问题、发展问题,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西藏自治区有权自主发展教育和文化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一、党和政府一直以保障民生为宗旨
《十七条协议》第九条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第十条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这可以看作西藏民生制度的开端,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959年3月,中央平息西藏亲帝上层反动势力叛乱的同时进行民主改革。1961年4月21日,党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同时提出今后几年内必须做好的六项工作,第一项就是,“集中力量领导群众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改革开放后,中央先后召开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均提到了民生问题,有效地提高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社会保障全民覆盖。”《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加大投入、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提高效益,大幅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发展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展成果要惠及全民。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关注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维护与实现人民的利益,保障民生,始终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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