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用制度管住权力,通过惩戒、防范、保障机制建设,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

1 加大惩戒力度,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不敢腐,讲的是惩戒。加大惩戒力度,必须“敢”字当头,针对的是那些胆大包天、胆大妄为、敢于腐败的官员。官员敢不敢腐败,其动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取决于两“率”:第一个“率”是腐败案件的查处概率,即案发率。腐败分子在腐败过程中,通常会做一个风险评估,即腐败的风险系数有多大。当查处概率过低、腐败的风险系数较小时,反腐犹如“隔墙撂砖头”,腐败分子就会产生一种赌一把的侥幸心理。反之,当腐败的风险系数较大时,多数腐败分子很难成为漏网之鱼,他们会作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判断,从而自动中止贪腐念头。第二个“率”是腐败收益和违法成本之间的比率。经济学研究表明,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的对比是行为主体产生腐败动机、作出腐败行为选择的重要决策依据。当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远远超过其预期成本时,腐败分子就会放手一搏、选择腐败;而当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等于或小于其成本时,当事人会自动阻断腐败。

因此,要解决官员“敢”于腐败的问题,一要努力提高案件查处率,充分发挥严查腐败案件的巨大震慑功能。要克服“不敢查、不想查、压案不查、查而无果”的种种困难,树立腐败无“特区”、反腐无“禁区”的理念,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断绝腐败官员的“漏网”心态,令官员谈“腐”色变。二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已浮出水面的案件,要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腐败收益,令腐败分子得不偿失而不敢腐败。

2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腐败分子“能够”腐败,说明他具备了腐败的“能量”,并且“有机会”。这个“能量”就是权力,这个“机会”就是防范机制的纰漏即监督制衡的缺位。任何形式的腐败,不论具体原因如何,根子都在于官员权力过大,不受或少受监督。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腐败的“总病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权力具有扩张性,扩张的权力如猛虎。适度的权力,则虎虎生廉,成就官员干事创业;权力过大,则易滋生专权淫威,祸国殃民。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当权力过分集中,腐败的官员也因此获得了“通天”的本领。同时,监督效力长期严重缺位。权力监督之难,早已成为顽疾,对权力的监控呈现出空监、弱监和虚监的尴尬与无奈。而当监督缺位时,权力便会被滥用,官场就可能沦为腐败的寄生圈和利益共生圈。

要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一方面,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改变权力过于集中于某个人或某个机构的情况,使官员的腐败“神通”——权力从无限的空间紧缩到有限的范围,从根本上克服“一言九鼎”的权力弊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把“笼子”设计出来。只有有了“笼子”,权力才知道哪里是它活动的空间和延伸的边界,才知道它行使到哪里就应该“休止”。另一方面,要形成立体监督格局。欲让狼叼不到羊,就必须提高和加固羊圈的栅栏,就是设防,使拥有一定权力的官员即使具备了“权力条件”但却“没机会”。从根本上说,腐败现象是由不受监督和制约的高度集中的权力造成的。遏制腐败现象,必须加大对权力的监督。习近平同志在《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中指出:“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有了监督,领导干部就可以在自律的同时再加上一把保险锁。”如何提高监督成效?过去我们的监督主要是体制内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纪委监督等。这些监督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权力体系内部的监督。体系内监督的突出特点是官员监督官员,权力监督权力,即“同体监督”。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益具有极大的一致性、关联性,腐败官员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面临反腐风暴,为了避免“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牵连,不少腐败腐败分子结党营私、形成权力庇护关系网,逃避监督、拒绝监督,进而使体制内的监督沦为空监、虚监。“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便是对体制内监督困境的形象概括。左手给右手开刀,自己革自己的命,如何下得了手?这是体制内监督的重大弊端,也是我们长期以来监督乏力的重要根源。因此,要提高监督成效,必须改革原有的监督格局,在完善“同体监督”的同时,强化“异体监督”。所谓“异体监督”,就是非权力主体的监督,不掌握权力的主体加强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等。近年来的反腐实践也证明,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群众监督雀起,已形成一股“燎原之势”。小至一块高档手表,大至上亿资产,都在无处不在的“异体监督”视野下无处遁形。不少大案要案在媒体、网民的举报、揭发、“围观”和推波助澜中浮出水面,倒逼体制内的监督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成效。因此,要从提升监督成效入手,推动监督方式从封闭转向开放、从单一的党内监督转向全方位监督,在强化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的同时,注重发挥媒体、网络、群众等新生监督主体的强大威力,形成立体式、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网络。

3 切实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中的“不易”,是“不容易”,是指建立起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搞贪腐之事变得十分困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个笼子应该像“鱼缸”一样是透明的,腐败分子若想玩弄程序、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每走一步都会受到方方面面条件的掣肘。纵观我国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制度已不少。但由于程序的不完善,仍然为一部分投机钻营者留下了空间。长期以来,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程序的漏洞难以有效杜绝“个人意志”,以至于原本好的制度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走形变样”。这种情况在手握重权者那里更为普遍。权力大于程序、程序被玩弄、程序被架空,“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个人的”权力隐性运作之弊明显。邓小平早就强调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要使制度有效管好权力,必须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一是要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完成时限、监督措施等,提高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水平。真正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求。二是要尝试以设置限权为起点,以公开为手段,以事项透明、流程透明、责任透明为“分解动作”,让权力在既定的轨道、按既定的线路运行,是防错纠错、防腐不腐的重要渠道。

综上所述,反腐倡廉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更好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道路,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永葆共产党人的清正本色,最终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要求。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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