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社会福利改革与新社会风险(3)

日本的社会福利改革与新社会风险(3)

(四)2000年以后的其他改革

关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很多人强调上述世纪之交的制度改革的意义。但在近20年之间实行的改革还有很多,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也为之不少。笔者从以下三个论点进行探讨。

1.受规制改革影响的改革

1995年以后,政府制定了规制改革(放宽管制)计划,在众多领域进行了改革。社会福利领域中的有些改革也受其影响。例如,2000年修改了保育所的许可标准,允许符合标准的营利企业、非盈利法人开办保育所。这项改革明显受到政府规制改革方针的影响。

2.与“三位一体改革”同时实行的制度改革

所谓“三位一体改革”是指,从2004年度至2006年度所实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改革。作为该改革的一部分,与社会福利机构相关的补助金(中央负担)被废止或改为统合补助金、交付金(法定援助费)的方式。该改革加强了地方政府在扩充机构方面的自由度,但三位一体改革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恶化,从而对机构的扩充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3.以社区照护的高度化为目标的政策

观察在老年人护理服务方面位于世界最高水平的瑞典、丹麦的服务体系,一方面居家服务进一步高度化,实施了24小时巡回访问护理等集中服务,另一方面在机构服务方面,住宅提供功能和护理等服务的提供功能日益分化,实现了“机构的住宅化”。现在,日本也正朝着这个方向逐步发展。90年代开始,在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各个领域建设集体之家,完善集中型居家护理服务(当时还是试行阶段)。进入21世纪,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以痴呆症老年人为对象的集体之家快速增加。近几年,政府着重推进老年人住宅的建设。

笔者认为,从国际角度看,“去机构化”和“社会照护”是在福祉国家体制下社会福利政策发展的基轴。在分析日本至今为止的社会福利政策时,在利用方式和供给主体改革之外,还要关注与去机构化和社区照护高度化相关的制度改革和政策是如何发展的。

三、改革后的制度框架和新社会风险

上述制度改革,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战后型社会福利”的制度框架。“战后型社会福利”的四个主要构成要素发生了以下的变化:

(1)在服务利用方式方面,措置制度的范围非常局限,多数服务制度采用了合同方式。

(2)服务供给体制的重点从机构服务向居家服务转移,并不断发展。但在有些领域里,例如护理服务,抑制机构服务的供给会引发新的问题。

(3)在社会福利领域虽然保留了特定补助金制度,但从整体上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衰弱,地方分权得到发展。

(4)保持了社会福利法人制度及机构服务以社会福利法人为中心的服务供给体制。与此同时,居家服务领域的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多样化得到发展。从整体来看,包括社会福利法人在内的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从而对其经营自主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现在,非正规就业的增加和就业的流动化、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核心家庭模式的动摇、基于对中小企业、零售业和农业的保护和管制的日本型福利国家的“替代结构”被瓦解等等导致新的社会风险。上述社会福利制度框架如何应对这些新社会风险,并能发挥其作用呢。最后就这一问题提出我的两个观点。

第一,在护理、残疾人福利、保育等领域,通过全国性计划而创建的普惠型服务提供体系,对以正规就业为前提的“男性养家模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无法应对的新社会风险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设想有一种标准的需求,根据该需求提供标准的服务组合,并准备“报酬”作为其经济的依据的方式(如护理保险),难以应对一些具有非标准需求的人群和存在各种复杂问题的家庭等问题时。因此,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实现更加灵活的服务供给体系来应对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创造环境使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社工更好发挥其能力。

第二,近年来,以往的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和“福利六法”所规定的按不同对象划分的社会福利法规之间的夹缝问题、跨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界限的种种问题越来越要求政府采取相应对策。这十几年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了发育残疾人支援法、儿童和青年培养支援促进法、防止家庭内暴力法、防止虐待儿童法、防止虐待老年人法等等法律。但是,这些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框架的连接并不完善。此外,对于不受雇用保险保护的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外国人的人权问题等种种社会问题,公共社会福利制度存在很大局限性。但与此同时,致力于解决上述问题的NPO等市民活动越发活跃,我们需要探求新的制度框架使此类活动能够顺利发展,并加强它们与公共福利制度之间的合作。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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