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吗?
不能抽象地对待毛泽东关于“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句话,并以此作为中国应推行宪政的根据。
把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不符合毛泽东的本意。实际上,毛泽东是坚决反对抽象地对待“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个命题的,并且主张运用阶级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认清民主和宪政问题。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讲中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毛泽东用“有饭大家吃”比喻新民主主义,然后借用孙中山的“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句话解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指出:“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同上书,第733页)毛泽东还特别指明了当时中国各政治派别提出的宪政纲领的实质:“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同上书,第732页)可见,毛泽东反对抽象地谈论宪政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并且点明了民主和宪政的阶级实质。
3.有“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提法等于就应该有“社会主义宪政”吗?
毛泽东尽管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但他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他说:“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同上书,第733页)他还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同上书,第732—733页)可见,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介于资本主义宪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政治之间、最终要向后者过渡的、并非独立形态的民主政治。
新民主主义社会之所以可以实行宪政,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毛泽东多次谈到:新民主主义社会有别于蒋介石搞的“半法西斯半封建的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这种资本主义有它的生命力,还有革命性”,“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它是革命的、有用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385页)但“它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同上书,第56页)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有全国广大人民参加的,基本上不破坏私有财产制度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同上书,第59页)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政府“是实行彻底的民主制度与不破坏私有财产原则下的国家与政府”。(《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表明它同资本主义的宪政有着相容相通之处。即是说,宪政可以为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服务,也可以为同属资本主义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服务。两者在性质上的相容相通,决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选择宪政作为民主政治实现形式。
当然,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接受宪政,决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欧美国家的宪政,而是必须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出发,对宪政进行革命性的改造,赋予其革命性的内容。因此,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这就从根本上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同欧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国民党反动派法西斯主义的宪政区别开来。
正因为毛泽东当时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亦即资本主义的范畴,因此在毛泽东所有公开的文献中都不曾有“社会主义的宪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的提法或类似表述,甚至他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连宪政这个词都不曾提及。
4.法治等同于宪政吗?
我国既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那么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是否理应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题中之义呢?笔者认为,宪政同法治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前文提过,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从而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方式、手段。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在形式上被提到至上的地位。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依法治理的社会。而宪政是伴随宪法而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政治制度。显然,法治同宪政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前者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方式、手段,后者则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有着特定的制度内涵。
即便是法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也会因服务对象的不同,目的、任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而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328页)胡锦涛同志也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可见,不同社会的法治有着不同的阶级内涵和社会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等于就要实行宪政。
5.“社会主义宪政”、“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成立吗?
我们既然可以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不能有社会主义宪政呢?一个根本的前提,就是宪政同市场经济、法治属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层面,前者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后者属于体制机制的范畴。
就市场经济而言,它属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范畴,是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手段和方法。虽然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但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可以利用它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而且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相反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搞活和繁荣城乡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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