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试验区建设的“最大特色”

抓住试验区建设的“最大特色”

访谈嘉宾李保平: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社会学法学、青少年犯罪等。长期从事民族地区法制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政部部级课题、宁夏法学会重点课题、宁夏社科院重大社会现实问题课题多项,发表专业论文50余篇。曾获民政部课题优秀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中国社会学会学术

记者:“两区”建设对于宁夏,是一场全新的挑战。尤其是全境式开放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相对比较闭塞的我区来说,着力点应该不单单在经济建设上,也是一场涉及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等在内的特殊又深刻的变革。在您看来,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作为内陆特区,它的特质“特”在哪儿呢?

李保平:规范特色是特区建设最重要的特色,规范特色也是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最大特色。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话,宁夏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就是要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规范。

深圳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建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是我国特区建设的排头兵。回想在那个时代,我们感受到的特区,更多的是现代化的高楼大厦、车水马龙,看到的是资本、产业、人才的聚集效应所带来的经济繁荣。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们发现,以前深圳独有的发展景象现在在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车水马龙、高楼大厦已不是深圳所独有,那么,深圳特区的特色究竟在何处?这个答案也是深圳人自己给出的答案。在总结深圳20年立法成就时,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在回答特区之“特”时明确地说:特区立法权仍是深圳有别于其他城市的特之所在,仍然是新时期特区最大的制度优势。依靠税收的优惠政策和特区的立法权,深圳建立了极为重要的制度平台。深圳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正是特殊的规范体系而非其他,支撑起深圳特区的大厦。

规范对内陆开放型试验区建设而言,不但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政策规范是特区建设的源头活水,行业规范是特区建设的运行机制,制度规范是特区建设的内在动力,法律规范是特区建设的重要保障,传统规范则构成特区建设的桥梁和纽带,所以,离开具体的规范,特区建设将无从谈起。

记者:既然规范对于特区建设如此重要,那么请您先来谈谈宁夏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法制环境建设进程中存在的优势。

李:我们的优势首先在立法优势。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银川市作为较大市也有立法权。其次是制度优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第三则是基础优势。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区根据宁夏的实际,制定了一大批社会急需的法规,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10年起,我区连续三年举办了中阿经贸论坛,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也成为我们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宝贵财富。

记者:那么不足呢?

李:不足可能存在于:第一,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与规范建设存在不同步问题。从目前试验区建设进展而言,虽然自治区领导多次强调政策突破是根本、体制机制创新是关键,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模式和思路,把试验区建设当做一项经济项目来搞,主要精力放在了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清真产业、交流平台建设等方面,没有认识到规范建设对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规范建设相对滞后。

第二,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的进一步规范化问题。这实际上就是“规划”的进一步法律化、政策化、规章化和制度化的问题。由于国务院出台的“规划”相对较为原则,有大量的解释空间,因此就需要对“规划”的再政策化、法律化和制度化来体现规划的精神实质。

第三,国家法律、政策与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中具体规范的配套衔接问题。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中的规范建设,不是脱离国家法律政策另搞一套,而是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许可和授权范围内制定并实施,这就牵扯到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范建设与国家法律政策的配套衔接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政策法律的再明晰化和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前提下的扩大解释问题。衔接工作的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适应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新的行政管理体系。

最后,是涉外商贸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规范、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人去执行,仍然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这也是中国古代“徒法不足于自行”的道理。宁夏内陆开放型建设是全方位的开放,也是有重点的开放,既面向世界各国,又重点向中东阿拉伯国家开放,这就对我区对外开放的人才战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但要谙熟中国的法律,也要熟悉世贸规则,更要熟知中东阿拉伯国家的贸易规则和本土法律、风土人情。只有培养出一大批复合型的法律商贸人才,宁夏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才会取得大的进展。

记者:那么,我们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法制环境建设中,应该如何充分利用优势,规避不足,解决问题?对此,您有什么思考或者建议吗?

李:首先当然是要树立“规范特色”是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最大特色和最大优势的理念,切实重视和加强试验区法制建设、政策设计和机制体制创新,这是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取得成效的认识前提。

其次,要充分利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加快制定并出台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相关法律,形成具有宁夏特色的内陆开放型试验区建设法制体系,为试验区建设顺利推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是用足用活中央政策,细化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方案,通过立法和政策驱动,创新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的体制、机制,打造适宜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平台。

最后,还要重视培养和引进熟悉商贸规则和中东阿拉伯国家贸易规则的外向型法律人才,这也是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取得实效的基础性工程。同时,也要培养高素质的商贸法律人才,这是推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力量。深圳大学、汕头大学的创办,为特区的建设注入了强大的人力资本,其经验值得我们深思,也很值得借鉴。(记者 贺姗姗)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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